农村新农合医保人员办慢特病在那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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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人员特门申报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到本市本级特门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一年。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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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与报销流程:
提交材料:
参保患者个人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所提交有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近两年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近3个月以上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3、近期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审核认定:乡镇人社所受理登记、初核后,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即时认定、出具慢病特病证明。持证报销:参保患者持证明到市内一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直接结算报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后发放慢病证。多次核算,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为100元,可补偿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后按50%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个人全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