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联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时候上市的??

窦迎婷 2020-01-20 2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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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联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时间:2017年06月12日,公司服务范围包括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服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提供包括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和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及再保险方面的专业风险管理咨询和保险经纪服务。
连俊文2020-01-20 2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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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2017年06月12日。
    chaniuduan2020-01-26 03:59:21
  • 2017年上市的。
    anzanrou2020-01-26 03:59:21
  • 进入中联保险的官网,主页即可查看相关信息。
    chaniuduan2020-01-26 03:59:21

相关问答

首先我想问题主两个问题:第一,你理财的目标是什么?第二,你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多少,能接受多少亏损?对于和题主一样的理财小白来说,风险承受能力普遍较低。所以还是建议尽量保守一点,最好不要有亏损,也不要有太大的波动。在这样的假设之下。我们来讲讲一般的理财原则。第一步,保险。保险是理财的第一关。没有保险,没有基本的保障,谈理财都是裸奔。这个你自己掂量,现在的保险,只要买对了,其实很便宜。第二步,留够流动资金。一般是半年生活费。这个基本就是说,假如你失业了,或者受伤了,等等等等,有半年的钱可以续命。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理财第一步,先把你的人身风险cover掉。接下来谈保值,也就是跑赢CPI的问题。这个特别简单。活期、定期、权益类产品,根据自己用钱的状况,分别放点。我们接下来一个个说。一、活期类的产品2.5%-3.5%。1、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余额宝是大多数人入门的首选,安全方面都有目共睹,可以说闭眼投也无所谓,虽然收益最近一直下降,2.6%还真不一定抗得住通胀,但日常使用的资金放在余额宝还是可以安心的,随用随取也很方便,另外,如果想要比较高收益的货币基金,可以去支付宝频道搜“货币”,出来-大堆货币基金,挑个比余额宝收益高的货币基金试试手。货币基金总体风险都是极低的,放心买吧,就留点零花钱在余额宝里。2、银行的类活期产品。3.5-4%。货币基金现在监管很严格,尤其是很多互联网平台搞的太大,所以限制比较多。然后银行就又开始搞很多活期产品的创新,把活期可以做到3.5-4%的收益。你可能在小米和京东上也能看到类似的产品,背后也是有银行在支持。这类产品的收益,可就比货币基金还高了。可以考虑搞一点。但是要注意一点,这类活期创新产品,主要都是小银行在推。理论上,小银行挂掉的概率是比四大行也高的。所以你得提防极端环境下,小银行出问题的风险。但是好在咱们国家有存款保障制度,50万以下的存款,都有刚性兑付。所以你只需要搞清楚,这类活期是不是50万以下,是不是存款,就可以放心买。3、短债基金。5%+大部分时候,货币基金降,短债基金会涨。像今年这种行情,想稍微有点收益,就是短债基金了。高的一度到7%左右。短债基金好处是波动小,流动性强,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想用的时候,也可以很快取出来。这类产品,因为收益性、安全性、波动性都不算大,所以也被视为余额宝的升级版。没太大毛病。注意找比较大的基金公司就可以,不太会出幺蛾子。二、定期产品1、银行理财、券商固收5%。这个就不多说了。银行理财已经放低了门槛。支付宝上卖的很多定期产品,挂钩的是券商固收。都是持牌机构的正规产品,而且都是极有信用的大机构,出幺蛾子的机会不大。这个就挑大机构闭着眼睛买吧。网上支付宝买还放心点,线下买就得当心客户经理的套路,别被飞单。买前查看下合同,再去“中国理财网”比对下16位编码。这是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2、P2P8-10%这类就是民间借贷,风险的话主要看平台。我在P2P上的策略是“薅羊毛”,基本所有的平台都会有新手标,大多利率在6%-13%,7日-3个月,有的还有红包可以用。P2P理财一定要资金分散,选择排名靠前、后台够硬的平台。另外,新手标之外,选标的时候,最好选择有房产或者车辆抵押的标,并且看标的借贷人信息是否全面、真实。PS:这里想科普一下P2B,是P2P的分支,P2P借款给个人,P2B借款给企业,相对来说安全很多,目前我也主要是在投P2B,毕竟我是金牛座,天生比较胆子小。以自个儿为例,从2019年开始试水,到加仓并控制P2B仓位,没耗费过多精力,每年多挣个几万。我投的平台叫无界,现在投资可得100红包和500京东卡,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传送门:100红包+500京东卡三、权益类产品这个说多了,可能也不是能理解。而且风险会特别大。因为只想跑赢CPI,前两个用好了,5%跑赢CPI问题不大的。是现在确实又是布局权益类产品的一个时机。可以先学习学习。一般理财进阶的步骤是这样的:货币基金一定期产品固收一指数基金一主动型基金-股票。今年这个时间点,可以从沪深300或者中证500开始。如果有收入来源,工资的一部分拿来定投挺好。因为现在股市总体是比较低的,慢慢定投,再一步步学习基金和股票就挺好。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
非法集资属公安机关管辖,抓紧报案,请公安机关最大限度追回被骗钱款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传销印象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19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皖北非法集资案频发高额回报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应及时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联席会议”要加大工作力度,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国务院办公厅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