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十大股东与前十大流通股东变动不一致的问题

樊明法 2019-12-21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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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前十大流通股东,表明清仓的概率比较大,但未必就一定是清仓出局了。前十大流通股东,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某些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其他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都是相对的、动态的,随时都有可能在变化,只是每个季度公告一次,平时一般股民看不到罢了。前十大流通股东,随时都会有人在卖,也随时都会有人在卖,随时都会有人退出前十大股东,也会有退出前十大股东。退出前十大股东未必就是清仓,清仓那就可定是退出了前十大股东。主力做一只股票,从关注遴选确定、低吸进场、拉升脱离成本区、砸盘震仓清理浮筹、到主升阶段、再到出货清仓,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主力做股票风格、习惯、手法各异,有的长期看好某股票,出货但未必清仓,甚至会一直持有一定仓位,看准了就低吸做一波行情,不断地摊低成本,扩大利润空间;有的看好某股票,达到目标之后,出货就清仓一股不留;各有各的习惯做法、基本经验和各自道理。有时主力在前一个或几个公告期都为前十大股东,最近一个公告期则不再是前十大股东,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有可能退出第十大股东但仍为第十一或十二大股东;二是有可能全部清仓,根本就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两种可能都有存在的可能,但综合分析后一种可能性会更大一点。所以退出前十大股东,不能表明就一定是全部清仓了,只能说有全部清仓的可能。
黄砥中2019-12-21 19: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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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而是依照持股比例。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扩展资料:《减持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中国新闻网-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
    赵驰北2019-12-21 20:08:20
  • 十大股东是以总股本为参照,列出持股量占前十位的十位股东。这个数据体现的是在公司持股股东中话语权最大的前十位股东。十大流通股东是以可流通股本为参照,列出持有流通股量占前十位的十位股东。这个数据体现的是在这只股票中对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影响最大的十位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有些个股的流通股仅占总股本的20%,其余的80%的股份都不流通。在这种情况下,前十大流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话语权虽然不大,但由于其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抛出持有的股票,会对该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定位产生较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操纵股价”的情况。所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逐步解禁,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全部流通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就没有区别了。非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的特有概念,指“非流通股”的持有人。在中国股市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其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资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发起人股。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做出违约补偿,以换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权利。一般先是对流通股股东送股,这就出现了股改方案实施当日股票折价的现象。股改中非流通与流通股协商采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对价股和对价资金送与流通股股东的办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实施方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这些有条件限售股终于变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东也获赠了对价股份。流通股股东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比如A股、B股、H股都是流通股,持有这些股票的单位或个人就是“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就是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流通股股东是与非流通股股东相对称。扩展资料: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
    米士平2019-12-21 20:02:11

相关问答

股东质押的公司股票面临平仓的含义:上市公司股东把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换得贷款;但是这个股票质押出去时,会有一个价格,一般是股票当时市价的3——4折;股票的价格跌到质押时的折算价格,金融机构就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还钱,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没有钱还,就会抛出质押的股票变现还钱。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质押率: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你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你的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会根据行业与企业的性质而变化,一般情况是3-6折。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400万=1000万*40%。扩展资料:预警线与平仓线: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股票质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局长王众孚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1、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2、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4、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5、而遗产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优先于第二顺序发生继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祖父母、兄弟姐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