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强制在不合法的贷款公司贷款需要还吗

龚小香 2020-01-17 15:58:00

推荐回答

回答:不合法。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果消费者遇到经销商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由于分期付款,银行对于购买险种有一定的要求,不过汽车经销商不应该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应协助消费者,在消费者选择的保险公司购买合适险种。2.按揭贷款是不需要一次性购买三年保险的,只要购买第一年的保险就好,不过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需要写放贷方。如果4S有强制买三年保险,就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而且一次性买三年保险对于放贷方是没有什么额外的收益的,真正受益的还是4S和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所以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强硬地拒绝。拓展资料:贷款汽车保险变化:这种行为会因为不同的城市的政策而受到不同的影响。以上海为例,在2019年刚开始实施汽车贷款时,便要求所有人在购车时都要交强险、车损险等常规险种外,还要购买盗抢险,否则不予放款。且保险除了交强险以外,必须一次性购买与贷款时间等长的期限,贷款3年保险就要一下子买三年,且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这些规定符合相关政策,银行并不违规。到了2019年,上海的大多数银行已经不强制购买保险了,这一方面得意于市场的成熟与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转化,一方面也得益于大数据统计的结论支持即使没有保险,银行的风险也并不会明显提高。实际上,通过贷款的方式向银行借钱购车,银行是可以要求购车者为担保品购买保险的,不过这种保险并非强求。汽车贷款。
黄真宝2020-01-17 16:01:3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不需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扩展资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黎玉龙2020-01-17 17:19:47
  • 贷款的钱不还后果: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边剑霞2020-01-17 17:04:29
  • 房贷险是霸王险,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遭受火灾水患,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更不易灭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却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接受购买房贷险的要求。房贷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公平、自愿原则。依照《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样,《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符,这是不能被接受的。在抵押房屋出险率接近于零的情况下,房贷险对于保障银行抵押贷款安全的实际意义已不大,“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存在着不少问题: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而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是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对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了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一些银行还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说了那么多,只能长长知识。很无奈,你要贷款只有买保险。因为事实就是这样。
    赵风顺2020-01-17 17:01:04

相关问答

[案情回放]江文在某城市工作,为与女友结婚考虑买房。经过调查,江文选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江文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江文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该银行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2000元,期限为10年,江文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在合同签订后,江文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此后,某银行要求江文为所购置的房屋购买一份财产险,或是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险,银行为受益人,并由江文支付保险费,否则就将解除与江文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但江文对银行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江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专家点评]《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来支付保险费,还是由银行来支付保险费,是属于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不应强加给贷款人。银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达到这种目的,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当认定银行的行为无效。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银行要求江文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保险,并要求江文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