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银行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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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不同。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银行,背后对应的是不同的持牌机构,自然也受不同的监管框架所约束。在当前的各类金融牌照中,银行的监管框架无疑是最完备、也是最严格的,其根源也在于银行可以吸储,风险具有极强的外溢性,不得不配套以严格的监管体系。
发展使命不同。互联网银行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新设的民营银行,一种是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转型,以网络金融部或直销银行子公司的模式。
无论哪种形态,互联网银行肩负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庞大的传统银行体系探索一条转型发展之路,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转型尤其如此。当然,从业务层面看,普惠金融也是民营银行的重要使命,这点与互联网金融是一致的。
业务范围不同。互联网银行首先是银行,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法》中明确的十三项业务,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体现在资金来源上,可以吸储、可以同业拆借,也可以发行金融债。
而互联网金融机构,背后对应的是消费金融牌照、小贷牌照、保理牌照、第三方支付牌照等或网贷平台等,每个牌照基本只对应单一的一项或几项业务,对互金机构而言,持有的牌照越多,可从事的业务越多。但,无论哪个牌照,都不能合法吸储,在资金来源上便处于劣势。
总体上,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种类远低于互联网银行,前者是后者的子集。
机制体制上的不同。 机制体制取决于人,无论是制度的制定还是执行都是如此。恰恰在人员构成上,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互联网银行主体是银行,人员也以传统 银行从业人员为主;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更多地是互联网,人员构成以互联网企业从业人员、母公司人员等为主。人员构成的不同便产生了机制和流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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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性质不同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性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民企性质,经营者追求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完全一致,没有人员和网点历史包袱,团队人员普遍年轻,使企业应对市场反应能力远快于金融互联网企业。
2、资金来源不同
现行监管规定,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获得资金来源,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监管要求不同
银行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贷款业务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贷前调查、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贷后资产处置、资产保全等要求。而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银行需要执行的贷款面谈面签、贷款用途、受托支付、风险拨备、拨备覆盖率要求,而互联网金融小贷业务没有这种要求。
4、授信依据不同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一般基于客户收入、现金流量、职业、征信等,贷款授信前未采纳央行征信信息,很难规避客户在多家贷款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二是客户并非完全实名制,虚假交易较难规避;三是贷后催收、清收保全、资产处置等制度有待健全;四是没有像银行一样建立规范的风险拨备制度。
5、准入门槛不同
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而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准入的资本要求很低,即便在涉及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资本准入要求也远低于银行。
有关第三方支付监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6、平台建设成本不同
金融互联网企业在建设互联网电子渠道时,要考虑与原有系统、网点和自助渠道衔接,是计算机、电子渠道取代人工和物理网点的过程,而采用互联网电子渠道后能否相应裁减人员和物理网点,是复杂和漫长的过程。
而电商企业则是一张白纸,在金融互联网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最新互联网技术,利用后发优势建设低成本、功能齐全的先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加之盈利模式不同,支付业务收费远低于金融互联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