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废钢铁加工准入条件的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樊新成 2019-11-03 19:45:00

推荐回答

具体的真的是不知道啊,不过无外乎两个单位,一个是环保局一个是发改委。不知道您是那个类型的企业我猜应是配送中心,但是您这个申报又很不符合常规,因为这个是需要发改委和环保局先行审批的。
辛国秋2019-11-03 20:59:0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相关简介:相关简介: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9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9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各地区限报1个备选园区已获批复的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内容的可另报,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一基本条件1.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9年第18号或2019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除外;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园区优先,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园区优先。二推荐材料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765号的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后,择其优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二、程序安排一地方初审实施方案。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二评审批复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批复。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可在适当位置标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标志和建设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三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地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地级市、州、盟、区指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承诺书,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四拨付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1.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技术,资源共享设施建设、物料闭路循环利用、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园区内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废物交换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器、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化及监测体系建设、生产型服务业循环改造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五实施改造。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跟踪,督促园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并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将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六考核验收。实施期内,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验收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并命名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齐晓峰2019-11-03 21:59:17
  • 日前,受到业内关注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在钢铁业和废钢回收加工贸易领域引起一定的反响,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废钢产业的发展和废钢市场的兴隆都是一大利好。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到2019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比2019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这次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税收政策上进行高调整,目的就是更好在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那么,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废钢行业及废钢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和作用呢?这是钢厂、废钢回收加工贸易企业及废钢市场人士所关注的。据一些经营者和业内人士介绍,这次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比较关心的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2019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这是此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的内容,也是经营者关心的热点。对于“先征后退”,一些从事废钢铁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和经营者认为,先征17%,后返70%,这样经营者实际缴税率废钢铁销售额的5.1%,幅度不是很大,但经营者对“后返70%”还是有些顾虑,认为17%的税一下子交纳了,而返70%则是遥遥无期,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不过,一些经营者感到,从总体上看,全国统一征收17%增值率,废钢经销商将销售价格按此提高,销售给用户,退税时,财政部门再给废钢经营企业返回70%,这样,废钢经营单位的实际收益提高了。由此,从事废钢贸易的积极也更高了。特别是一些从事拆船和废旧汽车拆解行业,此《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所以,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积极性也增强了。近年来,国内拆船业发展较快,拆船废钢增多,该新的政策实施后,有利于促进我国拆船业的发展,废钢资源将会增多。然而,有的废钢经营者也担心按征17%增值税来适度提高废钢价格,终端用户是否能够承受,这要看废钢市场供需情况,如在2019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整个钢市不景气,钢厂减产限产,对废钢需求明显下降,废钢市场价格频频下跌,不提价也销不了,若提价更无人问津了。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国统一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由此改变过去各地废钢铁贸易的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在以往,由于各地税收不一致,造成废钢经销商跨区域交易所产生的矛盾,对钢厂采购废钢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有的废钢经销商将废钢铁向税收政策优惠或废钢价格高的区域去卖,当地钢厂采购不到当地的废钢资源,往往从较远的地方去收购。此外,还造成钢厂与钢厂之间在废钢采购上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废钢经销商乘机抬价或囤积居奇,使废钢市场价格混乱,无序竞争。而这次废钢税收政策调整之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废钢铁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同时有利于国内废钢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一些废钢铁经营者也谈到,这次新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钢厂来说更是一大利好。这是因为目前的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的税收不一,各地没有一个统计的规定,废钢铁市场资源、价格等都相当混乱,有的地区的有价无市,钢厂只得用高价采购;新的政策实施后,经销商开具给钢厂的增值税发票同样能抵扣17%的进项税,这对钢厂废钢来说应该没有实际的不利影响。若此政策实施到位,对钢厂的实际利益也将得提高。而从长远来看,《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钢厂的废钢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得到保障,从总体看,它有利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是一项有利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积极的政策措施,其意义深远。http://www.feijs.com/news/news_detail.asp?class=hqfx&id=26152。
    赵高印2019-11-03 20:01:16
  • 废钢铁经营许可证和物资回收经营许可证获得企业可以享受综合利用免税政策,一次性申请可以免税5年,并且可以连续申请。
    黄登红2019-11-03 19:59:59

相关问答

香港公司买壳上市的优势:1、可避免冗长的审批环节及上市过程中很多业绩披露和财务调查流程,从而节省上市成本;2、可充分利用“壳公司”之前的品牌效应,节约融资成本;3、可充分利用“壳公司”有价值的经营理念、客户关系等资源。在香港买壳上市,需注意以下5个方面:一、持续开展业务避免停牌香港没有零资产或者纯现金上市公司,这类公司不能在香港上市或将遭遇停牌。然而买方既可以买有业务的壳,也可以买业务萎缩的壳,其中后者由于处于困境因此通常价格较低。因此,买方很有可能面临收购对象的业务基本停顿的情况,除非买家能在短时间内注入资本开展新业务或在前期协助壳公司恢复,否则可能面对无法复牌的风险。二、避免在资产注入时遭遇IPO的审核标准近年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一条的100%,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该注入可能要以新上市申请的标准来审批。该规定大幅抬高了香港借壳上市的门坎,很多内地企业境外上市计划遭严格且繁复的审查,最终被迫流产。三、充分考虑自身资金实力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新股东如持有股权超过30%,可能被要求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证明买方拥有收购所需资金。要减少收购所动用的现金,就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全面收购豁免大股东黄光裕就是遭遇香港壳公司幕后操盘手设局,被迫以高价回购市场股份、损失惨重。如果上市壳公司不能发挥融资能力,甚至反而造成买方资金负担,这一举措将失去价值。因此,选择壳公司时应做好审慎调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排查潜在控制人,亦需事先考虑将来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时间及规模等,以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质量。
什么是机构席位呢?新交易规则规定,机构席位是指基金专用席位、券商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券商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保险机构租用席位、QFII专用席位等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专用通道和席位。4大机构享有专用席位根据相关信息可以推断,交易所在公开交易信息中公布的机构专用席位并非专指某个具体的席位,它其实是若干子席位的统称和汇总。以“国泰君安机构专用席位”为例,它实际上包括了以下几类席位:第一类是提供给基金专用的席位,如“国泰君安德盛稳健基金专用”;第二类是提供给QFII专用的席位,如“国泰君安QFII专用一席”;第三类是提供给社保基金专用的席位,如“国泰君安长盛社保基金二零五组合专用”。保险公司在入市操作时主要使用自己的专用席位,如“中国人寿保险股票专用席位”、“华泰保险股票专用席位”,但也可能租用券商的席位,如“中金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票专用席位”。尽管我们通过公开交易信息只能得到汇总后的数据,无法获知具体机构的操作动态,但不管如何,机构专用席位主要是基金、社保、QFII、保险这四大主流机构进出市场的通道。通过对这些专用席位的监测,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主流资金的动态。此外,考虑到中金公司在上海、北京、深圳的三家营业部主要是为大资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也将其视作机构专用席位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