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中有一只港股,说要股份合并,我用去香港办什么手续吗?谢谢

赵顺西 2019-11-03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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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股交易是用港币,A股交易时用人民币。2、港股t+0交易制度,A股t+1交易制度。3、港股当日无涨跌幅限制,A股每日10%的涨跌幅限制,st类股票5%的涨跌幅限制。4、港股交易佣金最低起点100港币,A股交易佣金最低起点是5元。5、港股交易时间9:30~12:00和13:00~16:00,A股交易时间9:30~11:30和13:00~15:00.6、有些中国特有的节日A股休市,港股不休市的;有些国外特有的节日,港股休市,而A股不休市。集合竞价的规则都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这点上没有什么不同,显示买一卖一价格和手数因为是免费的,而且是延时的,港股实时交易行情是要收费的,这和A股不同请知晓。
齐明山2019-11-03 2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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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依据《票据法》和人行结算管理办法客户可以按规定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深圳地区现行使用普通支票,它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但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到银行办理退汇。若因银行汇票丢失,要求退汇的,应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到银行办理退汇。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和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逾期超过十日的商业汇票,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对符合条件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向银行申请贴现。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人既可以是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也可以是“留行待取”的个人。个人汇款解讫后,可通过开立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支付和以原收款人为收款人的转汇业务。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回。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收回后,方可办理退汇。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使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收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