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过内地公司收购一家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回国内投资,允许进行这种操作吗?

龚崇喜 2019-11-03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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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咨询下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何慧玲会计师事务所,免费热线:864000086852。
齐文莉2019-11-03 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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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算香港公司没有拍卖资质,想合法还不简单。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国内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全部拍卖的公告、备案手续都走齐,就合法了。行价,五万。另,送拍请注意:现在拍卖业内通过估高你拍品价,收巨额前期费用的公司已占半数以上,所以只要收前期费用的公司都别送拍,这是最保险的。交了前期费用,拍卖不成交,钱就没了。如果前期费用上仟过万的,通常都是目的是收前期费用赚钱的公司。建议以后但凡有收藏公司或拍卖公司找你,可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先留意它的公司名称,如没“拍卖”两字,都是无拍卖资质的公司。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名称里必需含“拍卖”两字。第二,送拍时留意拍卖公司收不收前期费用,前期费用超仟上万的,要回拍品,调头走人。以免上当受骗。
    龚家达2019-11-03 21:59:26
  • 首先香港投资母公司)国内只有2中形式,一种子公司,一种代表处我们说子公司,子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以也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现在对外资已经放开了资本金要求,金额多少取决于自己的决定。国内现在也是认缴制度了,香港公司一直以来都是认缴制度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出资到位的。所以简单回答你一句: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代表任何,你子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取决你自己决定,现在也是认缴制度了,多久到位也没有太大的限制了。
    黄男雄2019-11-03 21:00:28
  • 国内,当然,不可以了,只能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去写的,办理公司注册联系我,xiongzhong88@hotmail.com。
    黄界颍2019-11-03 20:59:15

相关问答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