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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告上诉,二审不会加重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齐晓兰2019-12-22 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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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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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被害人不上诉,仅仅是被告人上诉,则上诉不加刑。被告人上诉虽然是法定权利,但还是要看有没有上诉的意义。没什么辩护空间的上诉,有些浪费可能减刑的机会。建议拿着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向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有必要上诉的,再通过看守所会见等等形式让被告人在律师撰写的上诉文书上签字、捺印,通过看守所或者一审法院上诉。
齐敦益2019-12-22 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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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了,一审判决书有规定,限定期限内有上诉权利,已经执行生效,过了时效。
辛培剐2019-12-21 23: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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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都会询问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是否上诉?而当事人往往会反问律师:上诉有没有用?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来看,在此前六个月内三起上诉改判案件,说明上诉是有用的!一、樊某故意伤害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樊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其亲属特地从慈溪来到杭州,委托张学辉律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担任二审辩护人,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张学辉律师提出案件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关键证据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点和欠缺,量刑部分诸多从轻情节未予体现等两大类辩护观点,结合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提出被告人罪不当死的辩护意见。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辩护意见,于2019年12月27日宣判:撤销宁波中院判决的量刑部分,二审改判樊某死缓,樊某性命得以保全。二、郭南盗窃一审10年6个月二审改判7年半。郭南因盗窃罪被江干区法院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郭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张学辉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提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等三方面的辩护意见。杭州中院2019年5月22日宣判,二审采纳张学辉律师关于一审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将一审判处郭南十年六个月改为七年半,与一审相比减少刑期三年。三、蔡得敲诈勒索一审3年半重审改判1年。蔡得因敲诈勒索罪被黄岩区法院判刑三年半,上诉后台州中院以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张学辉律师担任蔡得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但此时当事人蔡得已经在看守所关押快一年,新主审法官在量刑上与当事人达成妥协,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4日宣判:将原审三年半改判一年。
连传强2019-12-21 23: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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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会因为一审完上诉而判得更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扩展资料: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不加刑。
龚崇栋2019-12-21 23: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