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分几种类型,有哪些

黄煊怀 2019-12-21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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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博客资本旗下拥有多只定向型股权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覆盖了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安徽、山东6个省份,截止2019年年底,已有近百家企业和个人成为了博客资本的合伙人,在持续向博客资本进行资本注入的同时,他们还为博客资本提供了广泛的信息和项目资源。
齐新潮2019-12-22 0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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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区别是在于公司的负责的工作的不同。管理公司主要是负责基金公司基金的管理、运营等。而基金公司负责资金募集、资金向其它企业的投资。2、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真理2019-12-22 00:08:04
  • ,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长期股权投资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赵香枝2019-12-21 23:58:09
  •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的类型: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全文。
    龚小竞2019-12-21 23:38:44
  • 俺来说说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1.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之下的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小于20%,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有活跃市场,那么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对被投资单位实施联营或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指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所谓共同控制,就好比一个公司有十个股东,大家都持百分之的股份,这就是共同控制.3.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辛国臣2019-12-21 23:20:26

相关问答

1、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其主要特点是: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资收益。投资方只能依法转让出资而不能直接从接受投资企业撤资,风险一般较高。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主要考虑接受投资企业的获利能力,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利于本企业的长远利益。2、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扩展资料: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另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此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对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时,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不列入免税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比较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却是相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从注册资本来确定投资总额上限,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下限。当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时,参考的依据是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通过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关系最终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越高,投资总额越高,二者成正比例关系递增。但是,投资总额的极限是注册资本的3倍。同样,当确定注册资本下限时,是以投资总额为依据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关系递减。但是,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情形,注册资本的下限极限是投资总额的1/3,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数额要求。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