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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的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黄盈盈2019-12-22 0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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