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贷款,离婚后,夫妻如何还款

龙小兵 2019-11-06 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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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借债即为夫妻共同负债,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责任偿还。除非,另一方能举证对方知道该夫妻实行个人财产制,或者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悉该债务是用于借款人个人生活。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的一个案件,丈夫谢某在其夫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300万,妻子完全不知情,待该夫妻离婚后,妻子陈某就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某公司诉其对前夫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历经当事人谢某的彻底绝望,到本律师的介入,最后以原告撤回对陈某的诉讼而保留对谢某的诉讼,实质上是确定了该笔债务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
龚宇龙2019-11-06 0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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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男女双方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齐晶华2019-11-06 01:00:40
  • 首先,从外部讲,房贷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义务;其次,房屋实际价格与房贷数额之间不一定对等,除去已经偿还的,房屋价格一般而言要大于房贷数额,那么离婚时就有一个补差的问题,比如房屋价值10万,尚欠房贷6万,之间差4万,如果房屋归男方,那么10除2等于5,6除2等于3,5-3=2,那么,男方就应当补差2万给女方,最终离婚结果是房屋归男方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男方补差价2万给女方,这是从夫妻内部而言;再次,夫妻离婚协议的约定乃至法院的判决等对于此有关事项不能对抗案外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离婚了,外部债权人仍可向双方索取债务。当然,最终还得落脚于房屋上,因为房贷应该办理了按揭抵押。
    龚小莲2019-11-06 00:54:54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平均分配。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以个人财产买的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中国法院网-《婚姻法。
    齐智军2019-11-06 00:37:44
  •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龚家逵2019-11-06 00:11:26

相关问答

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属亦归购房一方所有。但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之法定方式”。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购房而产生的一系列债法律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任何变更,缺乏这一原因基础,房屋权属的变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最终生效确立,另需权利人的登记,因此,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变化状况的法定依据,若无变更,亦不生变动效力。因此,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而言,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对按揭买卖债法律关系及其依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产生任何身份或财产层面的影响。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所购房屋至离婚时,增值部分究竟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成为处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当厘清的问题。现实中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产所有者一方,与我国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一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点击房产信息。
夏女士咨询:我与丈夫于201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现我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屋是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丈夫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请问,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律师观点:上述情况涉及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个人还贷,并且登记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以及对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你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他。因此房屋并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属于你丈夫所有;对于婚后你丈夫用个人工资缴纳的按揭款,这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你丈夫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