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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势:1.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2.资金随需随借。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2019年8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30%-50%不等。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2019年第三季度,关于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禁”,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三严”是指:严格规范贷款用途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切断“钱生钱”的源头;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中国式次贷危机”绝非危言耸听郭田勇教授认为,民间借贷有三点隐忧:首先,民间借贷投机性极强。随着股市热、房地产热退去,投机性资金已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其次,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民间借贷中存量非常大。沿海地区各省市已有大概三万多亿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第三,民间借贷资金去处成问题。大量的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但房地产领域绝脱不了干系。杜健豪也补充说,有些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其规模已经超过了银行信贷,甚至是两倍到三倍。今年上半年GDP增速下降,国家同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增大。如果经济继续减速,房价下降,很有可能发生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下滑,房地产商难以支撑,最终导致资金需求者无力还钱,资金链断裂。而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大面积还款困难的风险将很有可能传导到银行,传导到社会。因此,郭田勇认为,中国式次贷危机绝非危言耸听。
齐明星2019-11-06 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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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赵颖霞2019-11-06 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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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签字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的代理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签字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扩展资料:民间借贷效力生效条件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民间借贷。
齐新林2019-11-06 0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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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次,怎样的民间借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1、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2、对象。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3、隐蔽。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4、用途。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5、还款。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以下民间借贷因其不合法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车家骧2019-11-06 0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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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以借贷为基础,放贷人以极高利息从中获取重利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9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齐景宪2019-11-06 00: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