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的微信号并非本人使用,注销了其支付账号,对方是否可以绑定他本人的银行卡,用我的名义贷款?

龚建光 2019-11-05 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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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微信客户端,在“我的银行卡”里点右上角的三个点,里面点“支付安全”,进去后,点“安全支付TIPS”,拉到最下面,点“注销微信支付”,后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一天后可重绑,我打腾讯客服问你的,放心吧。
龙帮品2019-11-06 0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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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要绑定其他人的银行卡,必须先原持卡人的注销微信支付。事实上,如果你不还清借款的话,你是没办法注销微信支付的,你必须还清借款,处理完毕零钱或理财通中的款项,才能注销微信支付,并重新绑定其它身份的银行卡。
    赵飞虎2019-11-06 00:10:04
  • 不存在。1、微粒贷是腾讯旗下微众银行首款产品,产品定位为互联网小额信贷产品,贷款额度在20万以下,贷款利率低于一般信用卡利率。2019年9月14日,微信更新版本,在更新后的微信版本中增加了微粒贷功能。2、微粒贷早期处于内测状态,通过手Q平台邀约客户体验。如果用户在QQ钱包里发现“微粒贷”的图标,则证明其已成WeBank的第一批客户。3、微粒贷在客户最高额度审批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风控模型,数据来源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基于QQ的互联网行为数据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等多维度数据。
    连亚琴2019-11-06 00:02:35
  • 若微信支付账号已绑定他人姓名的银行卡,现无法绑定本人的银行卡,需要您注销后重新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即可更换为本人的姓名。1、IOS、Android注销操作方法:登录微信,进入钱包=》右上角“…”=》支付安全=》注销微信支付,按照提示完成注销后再重新绑定银行卡即可。2、Windowsphone注销操作方式:登录微信,进入钱包=》右下角“...”=》支付安全=》注销微信支付,按照提示完成注销后再重新绑定银行卡即可。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账户有开通理财通,请确认已经全部取出到账;AA收款、红包等交易请确认已完成;2、注销微信支付账户后可以重新绑定其他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且不会影响您微信账号的使用;3、微信支付需要注册满15天后才可以注销;4、因微信支付目前注销不可以恢复,若零钱账户里面有余额,请您提现或者转移资金再进行注销。
    齐晓敏2019-11-05 23:56:47

相关问答

可以。具体操作:股东个人将贷款的钱再“借”给企业,股东个人与企业间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提供相应的凭证,那么所产生的利息是可以进公司成本开支,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扩展资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所产生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没有单独明文规定。从税法的角度考虑,个人借款利息和企业借款利息不能混为一谈。对企业发生的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利息结算单的抬头是个人名称,严格来讲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可以。具体操作:股东个人将贷款的钱再“借”给企业,股东个人与企业间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提供相应的凭证,那么所产生的利息是可以进公司成本开支,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扩展资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所产生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没有单独明文规定。从税法的角度考虑,个人借款利息和企业借款利息不能混为一谈。对企业发生的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利息结算单的抬头是个人名称,严格来讲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