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可以向法人或股东借款吗

龚声武 2019-11-05 2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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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向特定对方,如股东借款还是可以的。但大规模的借贷,不特定对象借贷,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麻益良2019-11-06 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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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要分情形讨论1.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2.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赖鸿春2019-11-06 00:54:35
  • 房产中介费由买卖双方承担。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以公司名义偿还。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人代表,而是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两重性,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时,代表公司,但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以公司名义偿还。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仅代表个人,不能和职能相混淆。法定代表人。
    齐明睿2019-11-06 00:37:24
  • 1、公司名义贷款,责任由公司承担,股东无需承担责任;2、因为公司是拥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公司名义和公司资产办理贷款的话需要股东签字,但是如果还不上的话是不需要股东偿还的,只是会处理公司的财产。如果还不上的话就会有如下的情况:1,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其债权的实现。2,如果有担保人,向担保人追偿。3,将你、公司列入黑名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4,对公司进行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财产。5,对公司的债权申请代位执行。对内动作:1,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如该贷款有重大违规操作,向上级支行、总行、银监局、人民银行报告。2,将债权核销、置换或打包拍卖。办法就是积极筹款,清偿贷款,建立良好信誉,接着申请贷款。不知贷款到期没有,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齐新春2019-11-06 00:11:02
  • 1、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梅金红2019-11-06 00:03:35

相关问答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拓展资料: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1、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3、"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