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19777号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究竟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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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穆高超2019-11-06 0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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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龚小虎2019-11-06 0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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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章见彬2019-11-06 00: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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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册资本6000万,实缴2000万,如果未投资到位的4000万资本金是因未到规定的出资期限而未实缴,则您企业借款的利息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其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投资到位的4000万资本金属于已到规定的出资期限而未实缴资本金,则您企业借款的利息属于上述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其借款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连予生2019-11-06 0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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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除向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个人集资应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有关利息支出费用。国税函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符胜歌2019-11-06 0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