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第二十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信用信息无误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经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已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通知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人。征信业管理条例。
齐春生2019-11-06 0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