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公司风险都有哪些

窦连福 2019-11-05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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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风险有如下三点: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米国超2019-11-06 0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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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的话,但凡是投资都会有风险,只是现在P2P的话想对就低很多,所以选择平台很重要,看一个平台靠不靠谱可以从这5点来判断:1.平台资金是否由第三方托管2.业务范围就是项目是否假大空3.是否有风控团队4.收益是否合理正常的都在8%-15%左右5.用户的满意度和客服的服务,更详细的可以到车赚平台上看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黄百芬2019-11-06 00:19:12
  • 1.诈骗跑路风险。在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资金诈骗行为是所谓的“庞氏骗局”,组织者向子虚乌有的项目投资,并许诺给投资者高回报来诱骗更多的人上当,不断借新债还旧债并支付高额利息,直到资金链断裂,组织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2.涉及非法集资风险。在外部监管约束不力的环境中,一些P2P平台很容易跨越所从事的资金媒介业务,陷入当前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集资陷阱和误区。例如,有些平台对外允诺高收益率,事先归集投资者的资金;有些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有些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而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自保自融等,实际上搞资金池,再投资于项目,甚至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等。3.挪用客户资金风险。2019年之前,我国主流P2P网贷平台一般会存在三类账户,分别是存放其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以及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由于银行存管或第三方账户托管费用较高,增加了交易成本,P2P平台大多会设法规避。截至2019年11月底,仅有50余家平台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另外,在现有的账户托管模式下,托管机构很难识别P2P平台所提供的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平台依然存在挪用客户账户资金的可能。4.产品异化风险。P2P网贷整个行业几乎都出现了一定的产品异化问题。例如,一些平台通过超常广告投放和线下大规模营销等方式进行快速扩张。部分产品设计目的就是为了吸引眼球,较为典型的有所谓的“秒标”,本意为“体验标”,旨在帮助新客户熟悉游戏规则,并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是许多平台把“秒标”变成其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网站排名以及拉低违约率水平的炒作工具。甚至在部分“秒标”背后还存在着“自融”陷阱,有些平台恶意利用“秒标”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资金后即卷款跑路。5.借款人高风险。P2P网贷作为新型业态,扩展借款人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提高了借款利率。即使一个P2P平台是完全合法规范的信息中介,往往也只能为高风险的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借款人的高风险性,使得P2P的实际坏账率居高不下。同时,我国P2P网贷大多有“刚兑”承诺,并通过保险、担保或者风险保障金的方式提供保障。当债权大量到期时,要支付承诺的高收益,以当前普遍采取2%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计算,平台将会出现兑付危机。
    赵顾颢2019-11-06 00:09:40
  •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主体,应当在防范风险方面从以下五点来具体落实: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做成盈利能力强的百年老店。P2P网络借贷作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因此,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做成百年老店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要想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做成百年老店,P2P平台就要有足够的盈利能力,而贷款人最关心的是P2P平台的经营风险。只有切实做到诚实信用,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才能防范P2P平台的经营风险,并且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做成盈利能力强的百年老店。禁忌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做成借贷或投资的资金池。既不发放贷款,又不吸收存款,也不做理财产品,才能把P2P做成网络借贷平台,进而避免触及法律红线。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避免向贷款人提供免费担保。P2P平台对贷款人提供免费担保,表面上对贷款人负责,如果P2P平台因兑现担保而倒闭,实质上对贷款人是不利的。P2P平台对外提供免费担保,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法有效,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生存和发展风险,不利于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做成盈利能力强的百年老店。P2P平台对外提供收取担保费的担保,能够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P2P平台基业常青。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侵犯借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对借贷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负责,推广对借贷消费者的风险教育,防止借贷消费者被欺诈。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好建立风险准备金。P2P平台运作过程中将盈利的一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风险准备金,并对外公示。如果少数借款人违约逾期,P2P平台将会动用风险准备金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同时取得对借款人的代位追偿权,这样将会对贷款人有莫大的吸引力。监管部门是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裁判,应当为P2P网络借贷市场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制订和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和法律,降低资金成本;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降低社会信用风险;三是为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立法,让P2P和其他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和创新有法可依。
    龚宁静2019-11-05 23:56:23

相关问答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且确保大小写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具体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约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规避考虑操作;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钱款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建议: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比如: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损失。本律师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为防范和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风险,本律师建议: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为此,本律师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