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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清算完毕后,如果确有剩余资产再分配给股东,现在企业未清算完毕,不能先进行分配。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4、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5、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6、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盈余公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黄登渭2019-11-06 0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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