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规定和法院判决实施细则可能都有所不同,但是,原则上,跨地区贷款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例: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关于额度、利率及区域的规定发放贷款,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有效。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超额度、超基准利率、超区域发放贷款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并不涉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齐文虎2019-12-21 13: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