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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龚家跃2019-11-06 0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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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即: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份,准予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樊成飞2019-11-06 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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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樊成飞2019-11-06 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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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便函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提示:以前年度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资本化,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而发生借款利息也应资本化,不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边叶兵2019-11-05 23: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