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内部往来所有都算跟母公司的借款吗?

黄爱宾 2019-11-05 2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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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挂往来科目:其它应收或其它应付款都可以。借:现金或等价物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利息:借:财务费用-借款利费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还款:借:其它应收款——XX公司贷:现金或等价物对所得税影响不大,只有财务费用涉及所得税,如金额很小问题不大,如很大,又长期不付,而影响利润率,可以会要求付款。
黄知军2019-11-06 0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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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现金流量表填在那个项目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分别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在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和一般借款一样: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全文。
    龚家裕2019-11-06 00:20:23
  • 不用抵消。会计实务中,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借款融资能力强于子公司、借款费用低于子公司,在子公司有资金需求在建工程时,由母公司负责统筹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母公司再将资金提供给集团内的子公司使用,以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在建工程,子公司等额支付母公司该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从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看,母公司负担借款成本,但母公司账面上不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从而不能将借款利息资本化,子公司账面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且子公司等额支付母公司就该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母公司负担借款成本而子公司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记账,基于合并报表实体理论,二者是同一个合并个体,该借款费用应增加符合要件资产成本减少利息费用。账务处理如下:1、母公司借款时:借是银行存款,贷是短长期借款。                         2、母公司转借子公司时:借是其他应收款,贷是银行存款。                    3、母公司计息时:借是其他应收款,贷是应付利息。4、子公司账务处理:接到母公司款项时借是银行存款,贷是其他应付款。         5、子公司计息时:借是在建工程,贷是其他应付款。                         6、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抵消:借是其他应付款,贷是其他应收款。这样处理,母公司按合同计算的利息作为其他应收款和应付利息,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对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抵消。扩展资料:母子公司的关系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并未对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作出规定,也并没有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一般来讲,拥有控股权,并有实际控制权即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母子公司是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但是存在控股的关系;总分公司则并非各自独立的实体,分公司完全受控于总公司。一般在会计报告中,总分公司需要合并报表,而母子公司则不用。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人,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财务关联关系,分别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是平等的民事行为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是紧密的资金核算关系,总公司是法人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公司,分公司的资金核算权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的资金核算属于总公司的。
    连业钦2019-11-06 00:11:04
  • 不算借款,可以作为往来款,挂在公司账上。打个比方,子公司转钱到母公司有好几种情况,举例两种:支付股利、借款给母公司以母公司作为会计主体,收到股利可做这样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收到以借款名义的款项时可做借银行存款,贷短期/长期借款。但如果作为资金周转用的款项,母公司可以这样做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这笔业务可以做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如果子公司划钱给母公司,非要说是退回投资款的话,得有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书面协议,退回投资款要影响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肯定是审计的重要关注点。希望我的解释对你有所帮助。
    龙小莲2019-11-06 00:03:37

相关问答

合肥论坛只"法制在线"版有个网友问。说实话,我虽然学习公司法已经有几年,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一下真没有个明确的概念。查阅《公司法》后,我出了一个回答: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如果是全资子公司,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附:《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此前网上已经有几个律师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脑袋的接轨,如:如果从担保的目的来看,应当不可以。但现实市场中,母子公司互为担保比较常见,尤其是银行贷款合同,具体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照多人的做。关键是当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实务。多个股东按照多个的去做。关键是法律允许这样的担保就可以,还有当事人各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没有做过这个方面的实务。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书面说明而已。法律知识确实过于广博,难以把握。但是我们不能不懂装懂,对于别人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否则自身知识和能力无法提高,也有损于律师的形象。
该事项由于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改变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所以不是企业合并。可以认为是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作为对母公司的分配,母公司在收回原先投资成本的同时,将分回的留存收益作为收到股利处理,确认为子公司清算注销当期的投资收益。母公司帐面上对取得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照该子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但如果该子公司最初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且当初股权购买日该子公司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致的,则母公司对于所收回的各项资产、负债应按照以当初的股权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计量。假设原取得子公司时,子公司账面净资产400确认长投400,本次吸收合并时,子公司净资产为注册资本200,资本公积100,未分配利润200,因此确认投资收益50调整资本公积50。借:资产1000贷:负债500长投400资本公积50投资收益50扩展资料: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子公司。
收到母公司拨款:借:银行存款贷:往来科目-母公司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扩展资料:由于企业购销业务频繁,银行存款的数额也随之频繁变动。企业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具体方法是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常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不一致,其原因如下:1、记账错误。企业或银行记账错误,如企业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记账时可能发生银行之间串户错误,同样银行也可能把各种存款企业账目相互混淆。2、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入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与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对应月对应日进行计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计算利息。例如:1月1日存入,2月1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0日, 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计算利息天数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同时,与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据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计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随央行利率调整而及时调整。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