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黄瞩信 2019-12-21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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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案件涉及债务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个人或家庭对外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领域或日常生活领域,会更为经常、更为频繁地发生债的关系。所以审理离婚案件对债务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离婚两方对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偿还责任以及对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何界定和确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离婚两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债权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两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两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其与对方不涉。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龚尚芝2019-12-21 13: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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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肯定不是,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是用于家庭,一方随便不管真假的借款,到了法院没证据都无效。
    龚寅雷2019-12-21 15:20:05
  • 婚姻最大的作用,是两个人组成一个共同体,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在领证之后双方的财产理论上属于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当是共同债务。这就滋生了一个问题,当一方想要离婚的时候,对方突然冒出巨额的债务,财产分割时,想要离婚的这方莫名其妙背负上了不知情的债务。这也导致部分人不敢结婚,谁知道离婚的时候是不是会因为这种情况背一身债呢?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离婚的情境下,确实存在部分人为了谋取婚内共同财产,实施伪造债务或真实做出巨额借款的行为,最高院的答复使得那些个人举债却想利用夫妻关系将债务转嫁给他人分担的人,无法从中获取利益。并且,如果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还会因为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入罪,切实保障了无辜者的利益。这里也给大家敲个警钟,不要因为是夫妻关系,就随便在对方拿回来的东西上签字,签字代表对合同内容的知悉与同意,不假思索的签字只会给自己带来负担,与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在一开始就谨慎行事。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香粉2019-12-21 13:39:12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为经营所借的债务由某一方承担,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需要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无效。
    齐新永2019-12-21 13:21:44
  • 这位网友:这是有可能以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冻结你在公司的股金,但是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是夫妻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归个人所有;二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欠账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和孩子的抚养等家庭共同利益;三是另一方的欠账是用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龚少红2019-12-21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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