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中国银行。"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出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这一条已经在2019年9月1号起废止了,1991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于2019年9月1日起废止,改为现在适用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已经更改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