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贷款然后贷下来的款给集团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财务?

齐文浩 2019-11-06 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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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母公司应出具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黄田青2019-11-06 0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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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是无偿借贷,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偿贷款,还是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该文件。
    简百录2019-11-06 00:54:48
  • 能用于股权投资。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可以视同从母公司贷款,因为此贷款的最终责任人是母公司。就是主要看集团对于你的委托贷款所获取款项的用途是否有限制,国家的政策法规对这一块并没有什么硬性规定。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将委托贷款视为投资,要求专门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帐户,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可以视同从母公司贷款,并在此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即为委托贷款的帐面价值。参考资料日报。
    米国超2019-11-06 00:37:38
  • 可以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的在税前扣除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樊技飞2019-11-06 00:11:18

相关问答

不需要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但是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展资料案例:201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因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9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9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载明公司现共借到冯某1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款,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款150万。房地产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为,且2019年公司已变更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行文,与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担前手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收到母公司拨款:借:银行存款贷:往来科目-母公司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扩展资料:由于企业购销业务频繁,银行存款的数额也随之频繁变动。企业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具体方法是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常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不一致,其原因如下:1、记账错误。企业或银行记账错误,如企业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记账时可能发生银行之间串户错误,同样银行也可能把各种存款企业账目相互混淆。2、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入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与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对应月对应日进行计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计算利息。例如:1月1日存入,2月1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0日, 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计算利息天数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同时,与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据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计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随央行利率调整而及时调整。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