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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增值收益”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的收益目前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获取大约1.2%的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个部分。原来,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抽了水”,将一部分“存贷差”收入囊中,并非由银行一家独享。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2、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3、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目前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各地都不一样,增值收益规模大的除去管理费用外,有大量盈余收益的,则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较少的,则按贷款余额1%执行。同时,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别,有的理解为贷款总余额,有的理解为当年贷款的余额。同时管理机构性质不同,执行也不一样,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执行。
龚峰文2019-11-06 0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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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有四种:1.直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投诉2.到财政局投诉,是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3.打12329住房公积金专用热线投诉4.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投诉电话。
齐晓周2019-11-06 0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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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实施办法,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管委会公布施行。第五十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4日印发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赵飞飞2019-11-06 0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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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和内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存缴、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更加注重的是实现公积金的增值,带动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怎样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实现公积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一、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现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水平。全面预算能够对公积金的合理运用进行有效控制,降低运行成本。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应该对实际核算的结果与预算管理实施差异分析,以此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公积金财务管理,使其在正确的预算方向上继续运转并对以后的预算管理工作方向进行指导。进行预算管理的结果分析和评价,制定奖惩措施保证预算管理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当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使用机制不健全、收缴困难等都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此,应该运用互助机制、长期法则和大多数法则,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吸收更多社会成员加入住房公积金,从静态收缴模式转变为动态收缴模式,创新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高效运作。
龙巧娥2019-11-06 0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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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黄盛秋2019-11-06 0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