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P2P、网络银行、手机银行……2019年,中国互联网、电商巨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各自推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这些产品的出现,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风险,积极面对新的风险,与时俱进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业态。在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更为综合化、集约化,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的新要求。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高、投资门槛低、本金有保证、方便快捷等优势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给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规模达到2.44亿,其中,手机在线支付网民规模达到7911万,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在中国目前发展迅猛,比较活跃的就有几百家。而据央行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仅第三方支付,2019年市场规模就超过10万亿元。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金融业态,尤其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有点太快,缺乏监管也会给未来埋下隐患。一方面是有一定风险但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少参与机构并不具备金融中介机构所应有的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的也多是咨询类公司,缺乏明确的行业规则,更缺乏监管,问题暴露也就在所难免。同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正呈现加速趋势,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体制与金融发展的矛盾增多。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国内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也对传统银行提出革命性挑战。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从业者介入金融领域,对于打破中国金融业的垄断和惰性,其意义是很重要的。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面对新的事物和现象,给监管理带来新的要求,监管层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互联网等新金融监管是个新课题,是监管部门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跨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也应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是监管部门的不二选择。重庆华坤工作室为你解答。
黄目张2019-11-06 00:19:56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础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离不开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轻资产、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让人防不胜防。周宏仁表示,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要着手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紧迫的监管技术问题。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应该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他说,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这也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国务院发起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其下可以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一行三会”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此次会议就提出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齐景斌2019-11-06 0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