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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限购的城市可以按首套房,限购的城市则不行可以。央行、银监会发布通知,对我国房贷政策作出调整,正式明确放松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通知明确,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扩展资料:昨天,多家银行表示,目前北京地区的房贷政策未变。京华时报记者昨天采访四大行及多家商业银行个贷部负责人,获悉目前北京地区的房贷政策仍严格,以家庭为单位,首套房的认定还是“认房又认贷”。即是否是首套房,要看家庭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有过房贷记录,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算作首套房。记者昨天还以客户身份拨打了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北京地区支行电话,个贷经理均表示购房仍然实行“认房又认贷”标准,名下有房产或者有过房贷记录均不能认定为首套房。房贷还清再买房可算首套房贷。
齐明杰2019-11-06 0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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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房贷系统调整差异。银行方面“为了方便客户还款”,所以将次年1月的月供与上年12月份保持一致。以某银行客户王先生为例,2019年7月份办理的房贷,2019年两次降息,但他的月供在2019年1月份仍是此前的1641元。只是同样的月供数字代表的“意义”不同,1月份的月供里还的本金多、利息确实是少了。2、跨年“分段计息”,月供不减反增。某银行客户采用的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日是每月的6日。1月月供计算方式为:12月6日~12月31日采用原利率,1月1日~5日采用新利率,共31天。而以往月供是按月利率期限做调整、次月调整、按季度调整等其他方式。比如,如果采用的是“对年、对月、对日”原则,那么,您在今年6月份办理的贷款,要执行新利率就得等到2019年6月了。扩展资料由于银行房贷系统调整方式存在差异,而且明年1月份房贷还款比较特殊,会遭遇跨年月供“分段计息”,因此,尽管降息了,明年1月份的月供却有可能出现“不降反涨”的特殊情况。对于降息前后两个客户同一种情况下获得贷款进行的对比,而对于那些在降息前就办了房贷,目前贷款未结清的老“房奴”,其降息后月供得通过专业的房贷计算器,扣除之前本金已还的部分进行计算。目前多数银行针对房贷老客户执行的“次年1月1日调整”原则。在遇央行基准利率有变时,于“次年1月1日”执行最新利率。央行降息后,二三线城市房贷市场出现集体松绑,主要是之前房贷利率处于高位所致。凤凰网-央行虽然降息明年1月房贷月供未必降。
连传杰2019-11-06 0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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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购房贷款,偿还时的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利率。如果合同约定为签约时的基准利率上浮30%=6.37%,则后期不变。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表达为签约时基准利率上浮,则后期利率会随基准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始终上浮30%。因此后期还贷金额会发生变化。请以贷款时签署的合同中所述为准。
齐文芳2019-11-06 0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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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9〕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如果说以前有过贷款买房纪录中显示你是按首套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那么你现在的这套贷款房利息则不能申报扣除。
米增春2019-11-06 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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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房子都在当地,还想在当地买第三套那必须全款。如果你买的第三套跟前两套不在同一城市,那么你还是可以贷款的也就是说只要你这三套房不在同一城市,就可以贷款。
齐新永2019-11-06 00: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