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发放贷款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算违法发放贷款罪么

黄瑞珠 2019-11-05 2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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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于贷款并没有什么违法一说,只是对利率进行明确过说明。一般,除了和银行进行贷款行为以外都可以认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国家目前只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过说明。年化低于24%的利息,国家是认可的,高于36%的利息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说对方借你的钱达到100%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高出去的利息不合法不还,但是他放贷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
简百录2019-11-06 0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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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数额多大。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符翠红2019-11-06 00:37:18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赖鹏举2019-11-06 00:10:54
  • 法律确实没有赔偿之说。违法发放贷款,是领导指定的,这必须能够举证。其次,即使是领导指定的,并不能完全免责,法律规定,明显违法的命令不能执行。如果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必须受到行政处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第三,对损失的认定。这是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损失的界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就给实际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侦查办案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的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刑事案例的具体认定非常复杂,网上很难完全说清楚,请个律师吧。
    路誉盛2019-11-06 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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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刑法理论上叫“追诉时效期”一、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可以得知:如果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则追诉期限是五年;如果可能被判处2-7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期限是十年;如果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为十五年;如果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