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黄爱和 2019-11-05 2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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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龙庆丰2019-11-06 0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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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辛国爱2019-11-05 2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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