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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当债务人采取转移或隐蔽财产的方式,致使其丧失偿债能力。进一步而言,当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债权人时,其债权亦因此种行为而不能实现;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规定使用其借贷资金,导致其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明知此行为而不予以制止时,这些行为的存在和后果,虽然在直接意义上并没有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但是这种权利的不受损含有权利享有的非善意因素。无论从法的衡平意义上还是从法的经济意义上,放任或忽视此行为都会带来负面的效应。而现行法中的权利义务体系却无法有效地解决此问题,对债权人课以一定的法律义务更显得水到渠成。绝对的手打,不是复制。
穆高超2019-12-21 1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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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诉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自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以20万元的货币出资,且均已按期缴足。丙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定价80万元。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调查发现,丙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明显不值章程所记载的8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丙未全面履行出资。经评估,该机器设备价为30万元。由于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A不能清偿B的10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黄真理2019-12-21 1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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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民间借贷高额资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帮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妻子没有义务帮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扩展资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龙平久2019-12-21 1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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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以下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赵飞行2019-12-21 1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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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即债权人。股票就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
梅金莉2019-12-21 13: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