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家公司法如何规定

籍延华 2019-12-21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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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更多靠意思自治,股份公司有更多强监管的规定。首先就公司分立而言,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这一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没有区别其次分立后,公司形式,可能出现:A=A+B或者A=B+C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新设立新出现的公司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最后是关于债务问题,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分立前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对其债务做出担保。
龙小芳2019-12-21 2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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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没,这个属于公司内部授权体系范畴。
    辛国林2019-12-21 23:38:31
  •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开,即使公司全部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依此理论,公司经过合法注销程序以后,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均无需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了。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19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债权人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不过,《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只是原则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归纳,主要有如下几种: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龙小雨2019-12-21 23:05:09
  • 如果你所说的分家是指公司设立分公司,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能实施。如果你说的分家是解散公司,那必须具有解散公司的事由,如公司连续两年未分红利且公司处于盈利状态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解散公司时时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的工作主要是成立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等内容。这项工作较为繁琐一般情况要找律师事务所做本项工作。
    齐景文2019-12-21 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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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比较笼统。这样和您解释。公司借款后,如果单方减少了注册资本,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是什么?由于亏损?公司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在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才可能减少注册资金,且注册资金的减少需经过法定程序,并需告之债权人。股东恶意抽逃资金,导致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有追偿的责任。如您的注册资本份额为100万,而您只交了50万,管理人会要求您补交50万并计算之间的利息作为公司的资本。此外,股东之间付连带责任。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原《公司法》的弊端及新《公司法》简介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公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对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公司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分期缴付出资。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延期交付出资,该部分股东延期缴付出资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公司成立后,尚处于分期缴付出资的期限内,公司经营不良,部分股东可否拒绝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