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有多少家

辛孟彦 2019-12-21 2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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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座融资租赁的比较多。
赵颜颜2019-12-21 23: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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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金融租赁注册的很好,一般只是融资租赁。
    齐效用2019-12-22 00:08:00
  •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其实离不开两个字“通道”;第一类通道是“跨境融资”业务;最早的通道是2019~2019年的监管政策套利,利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净资产的10倍举借外债的政策优势,通过内保外贷,境外举借外债等方式从境外借入低成本的离岸人民币/美元资金,直接方法给下游资金需求方。在这中间,融资租赁公司并不承担实质性风险。这一波通道业务,随着外管局收紧跨境融资担保、境内人民币贷款降息、人民币进入贬值通道后,因为不再有利差空间,目前基本暂停下来。第二类“通道”业务是所谓的规避政策类通道,即按银行内部信贷政策不能够批和投放的贷款,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来做。大致有以下几种:1)异地贷款;一般商业银行都进行属地化管理,不允许跨区域经营,但因为各种原因特别是沿海资金充裕的分行,希望做一些高利率的民企客户。而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没有地域限制,银行会把这类客户介绍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给最终借款人做售后回租或保理业务,而实际资金来自于银行发放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说白了,就是把低利率地区的资金搬运到高利率地区。2)限制性行业:各家银行对贷款投放行业有很多性质,比如“两高一剩”不得发放,钢贸、钢铁、汽车、大宗商品、煤炭、矿业等等,或者对一些客户设置了很严格的准入标准,这些客户往往无法达标,就借助融资租赁公司对接银行资金,银行在名义上只是给融资租赁公司投放新增贷款,但最终流向了这些限制行业,在这个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客观上的确做到了增信,但是实质性风险暴露还是集中在这些高风险行业。3)政府融资平台:大多数银行因为合规问题现在不能够增加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而地方平台公司在走了一个阶段的信托通道融资之后,也开始向融资租赁公司通道靠拢。相对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公司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有以下几个优点:为没有合格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客户创造出融资标的物;众所周知,贷款用途是银行贷前审查最重要的核查内容。但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理论上是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买入资产支付的对价,租赁公司是不会认真审核其资金贷出之后的流向的。等于帮助客户规避了银行审核真实贷款用途的要求。继直租和售后回租之后,融资租赁公司有一类“新兴业务”叫做“保理”业务。然后,有些融资租赁公司突然间发现了一个金矿。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形成的债权,但应收账款是可以被创造出来的,举个例子:A公司投标成为某电厂项目的分包商之一,未来需要为该项目提供X亿元的设备,A公司提出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但只有中标书,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在这个时点完全不符合。A公司于是和母公司B公司签了一个采购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代采购这些设备。这时有了正式的合同,就产生了未来的应收账款,B公司就拿着这个关联方互相签订的销售合同,去找融资租赁公司做应收账款保理获得资金。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风艳2019-12-21 23:38:39
  • 差不多有10000+家融资租赁公司了。全文。
    龙小萱2019-12-21 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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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邮政EMS EMS快递1980年开办,可以说是目前中国范围内最广的快递,货物到达快,EMS特快省内首重12元,不上门收寄,需要到营业厅寄,但能派送到家,乡村也能送到家,取件不用再支付一分钱的取件费。第二名:顺丰速运  顺丰速运于成立1993年,也属于直营模式,网点覆盖全国34个省,服务好,全国统一服务电话。速度快!2019年01月26日,正式发布《2019年顺丰速运新版价格通知》,自02月01日起正式施行。调整主要涉及25个省份的标准快件长距离配送,首重提价1~2元;此外,电商特惠也略有上涨,虽然速度快、服务好,但价格很贵。20kG大件给比四通一达更便宜。第三名:韵达快递 韵达成立于1999年,最大的优点是便宜,不仅江浙沪便宜,而且发往全国价格也低,其实韵达的包裹量与圆通申通没什么差距,在很多地方韵达的量甚至更多。因为便宜且全国基本覆盖,很多人选用,因此有些韵达终端配送时间长或者态度差,因此排名第六。圆通快递、申通快递、中通快递,百世快递,均已经被美国联邦快递收构,现在美国联邦快递是申通、圆通、中通、百世的第二大股东,所以圆通、申通、中通、百世,已经不算是中国人自己的快递。热爱祖国的中国人,都应该抵制申通、圆通、中通、百世。寄中国人自己的快递就可以。中国人自己的快递:邮政、顺丰、德邦、优速、中铁。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