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是法律严禁投资理财的

龚士强 2019-10-15 08:42:00

推荐回答

在诸多投资理财思想中,法律意识非常重要,人们必须牢固树立。将法律作为投资理财的根基,正是人们常说的“生财有道”中的“道”字。违法理财,风险巨大,这是许多法律知识欠缺或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所犯的最大错误。有人想钻法律的空子,想得到更大的利益,却不知一旦违法理财,往往会遭受灾难性的财务后果,不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可能或轻或重地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所以,按照法律进行投资理财,是利于自身发展、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因此,要做好投资理财,就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包括税法、保险法、证券法、财产法、企业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是一般人不能清楚地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那就最好请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等来协助你搞清楚。尤其是在事关重大的利益时,这样做可以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此外,投资理财的思想和方法要尽可能地与时俱进,尽可能地跟随社会的现代化而现代化。比如,可以应用现代科学理论,使我们获得更为及时和准确的投资理财信息,从而能更好地在投资理财的博弈中运筹帷幄,使投资理财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龙小群2019-10-15 10:03:1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不知道你具体想问什么。理财产品一般分保本和非保本,理财的收益叫收益率不叫利息,收益率也是浮动的,不过金融机构一般会预设一个收益率,根据实际情况,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情况可以按照那个收益率支付,极端情况下会达不到逾期收益。不过理财法规有提到金融机构不可以向客户保证一定取得收益率,以免误导客户。
    齐昌玉2019-10-15 11:38:45
  •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实践中,公务员往往指派其他人来投资设立公司,通过他人的名义来持有股份。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或者教师都是可以从事这类行业的,比如贵金属,原油。只不过在签约的时候把职位任意改下就可以了。
    赵飞超2019-10-15 11:21:42
  • 理财的方法不一样,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就不一样,一般的理财,是投资方与对方签署理财合同,这样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都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不同于一般的理财,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是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多余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是自然债务,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
    车建丽2019-10-15 11:05:28
  • 委托理财民事法律责任的浅析委托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市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证券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很多人在进行委托理财时都签订了有关合同,并就此认为,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法律保护。其实不然,并不是任何合同都会得到法律保护。除了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券商外,其它投资公司一般不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后,可否向法院起诉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具备代客理财或从事证券投资培训业务资格的公司为被告,请求赔偿委托理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资者是看了广告后才去委托理财的,故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时未尽到审核其真实性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委托理财保底协议是否合法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委托券商是综合类券商,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对于公司与公司之间委托理财中普遍出现的保底条款,我们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有效与无效之比较。至此,关于委托理财本金处理方面自然会生发出一个疑问:对委托人资产的保护,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无效?这种处理结果通常只是一种表象,而实质上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推进委托理财市场行为的规范化。首先,就法律预期而言,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规范的行为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时,即是已被考虑在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护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预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是一种期待利益。其次,就实际偿付能力而言,无资质的一般的咨询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资力不如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那么可靠,而是处于给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极其有限的状态,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护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执行结果也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受托人人去楼空或几近破产而执行无果。因此,从最终获得实际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规则所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对委托人最为有利。再次,就过错和责任分配而言,在合同无效场合,让受托人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也许不甚公平,但应当看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在于受托人无资质和保底条款的存在。无委托理财资质的法人是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无疑应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同样,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引诱,委托人通常是不会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订立保底条款的重要措施。最后,就规范导向而言,通过在无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未来的实际结果。一言以蔽之,通过这种规则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动更加规范化。3.保底收益部分的处理关于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获得之收益问题,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利益,应充抵受托人或者监管人的赔偿金额;充抵后剩余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其与受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缴。鉴于收缴之规定乃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权力滥用,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合同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受托人或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之中。集合理财与委托理财的区别1、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2、集合理财不允许签订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目前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4、集合理财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私人委托理财的误区第一、养成良好的自主投资的习惯,不应有过分依赖他人进行投资的思想。证券市场中的投资高手林立,投资者投资证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这绝不能成为投资者放弃自主投资的理由。证券投资技巧和理财意识方面的欠缺,不能总借他人的"脑袋"。在投资的问题上,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定位。特别是对高风险投资不熟悉的情况下,不妨采取先从购买低风险的基金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做起,以弥补知识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将投资的重点转向民间高手,以求获得高回报。第二、理性面对和看待私人委托理财业务。一般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都是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的利益诱饵,或约定远高于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资者进行承诺。投资者面对这样的高收益约定,应进行详细的考察和论证,并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对其接受服务的主体资格和合法地位进行分析和了解,尤其是其运作资金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相关资质和条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这其中不乏运作良好、机制健全、内控严密、回报率高的,但更多的是运作能力欠缺,风险意识薄弱,收益水平低下,从而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而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签订过程中,投资者不注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很可能会"血本无归"。第三、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私人委托理财是一种民间借贷,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含义,也不可能做到对其合理合法保护。由于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极其隐蔽,信息不透明,发生风险又无法进行补救。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时,应学会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只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晰,条款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清晰,同时又是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自愿履行也无可厚非。但投资者还是应当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警言,而慎签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以防发生风险而追悔莫及。第四、对变相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应提高警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越来越多。由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投资,很容易受咨询服务人员的影响而做出错误买卖的决定,而投资者又无法搜集应有的证据进行维权,而在口头服务约定和口头操作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投资者遭受损失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投资者在接受口头上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时,首先应想到其参考操作的法律意义和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视同个人所为。第五、慎防私人委托理财中的恶意行为。目前,证券市场中,常常会出现投资者股票被不知不觉盗买盗卖的情况,从而也引发了较多的纠纷,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主要原因是投资者选错了代理人,或进行了不谨慎操作,或者是因为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起。投资者因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投资损失而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恶意操作行为。从各种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和股票盗买盗卖中的因果关系上来看,似乎并不完全成立,对这种因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小视。
    赵飞雄2019-10-15 09:01:51

相关问答

优势

收益高

目前,国内的P2P网贷理财平台的年化收益率大致在8%-13%间不等。而相比之下普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左右,收益率最高也在5%左右,其他的基金、信托投资等也一般不超过10%,前两年比较火爆的宝宝类理财产品也回归了3%的收益率,这些与网贷产品的年利率相比是相形见绌的。

易操作

P2P网贷的认证、交易、清算都是通过网站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签订同样具有法律效益的电子合同,实现借贷目的。这不仅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更大大降低了双方资金的操作成本,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思路新

P2P信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P2P理财的发展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劣势

经营风险

目前市场上的P2P网贷理财平台的信誉参差不齐,加上门槛也不是很高,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自己所选择的P2P网贷公司根本就没有这个赔偿和经营的能力了。

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网络风险

P2P网贷理财平台是通过网上交易实现的,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时候,普通用户的账户就要受制于P2P网贷公司的建设了。此外,也不排除受到黑客的袭击等可能性,这些潜在的风险也是要考虑的。

P2P平台看似对于投资者和借款者的显性门槛很低,但隐形门槛很高。所以投资者选择平台时,专业管理团队、核心的风控团队以及良好的信誉都是选择平台要考虑的因素,而绝不是一味的头脑一热,哪里收益高哪里去,这样,很容易掉到不良P2P平台设置的陷阱,希望大家在网贷里选对平台做人生的赢家。

,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现在很多人手里可能都有些闲钱,有的人会想要投资理财。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如何学习投资呢?我们可以看看《聪明的投资者》中介绍了哪些投资方法和技巧。在这本书里,格雷厄姆对各种各样的投资方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其中我觉得特别值得来分享给大家的,就是格雷厄姆通过对1929年到1952年证券市场的研究,对定额定期投资的方法得出了一个结论,他说「无论证券价格出现怎样的波动,这种投资法都能使人满怀信心地取得最终的成功」。这个评价可不是一般的高,格雷厄姆如此肯定地推荐一种投资方法,在我印象里只有此一次。定额定期投资法很简单,就是投资者不考虑市场的情况,比如说每个月投1万块钱在一个指数基金或者是某个股票指数所对应的一揽子股票上面,如果市场涨了即股价涨了,那么1万块钱买到的股票就少了;如果市场跌了,1万块钱买到的股票就多了。这么做实际上会让购买成本平均的分摊,所以这种投资方式又称为成本平均法。很多国内基金也推荐这种投资方法,我个人也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方法。当然,格雷厄姆是进行了一个定量的研究,才得出这个结论的。他研究了从1920年到1952年的23个十年期,每个十年期他都拿出来做一项研究,研究不仅给出每个期期末的利润情况,也给出了此后五年的利润情况。他发现每一个十年期,用这种方法都能够获得很好的收益。因此,当投资者不愿意付出非常大的精力来择时和选股的时候,可以用这种方法,其实获得的回报比绝大部分主动择时择股的投资者要好。但是,如果只是定额定投某一家蓝筹公司或者是你看好的某一家公司,是不是能够得到同样的回报?格雷厄姆认为这不一定,而且很有可能是有问题的。要解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关键是你投资的公司在未来能不能持续的繁荣和增长,如果不能的话,你一直投,公司一直在走下坡路,那投资者的回报可能会很差。定额定期投资法要求投资者具有强大的投资纪律性,它要求投资者摒弃恐惧和贪婪,像一个机器人一样,不用考虑什么时候买入多少这类问题,不需要择时,到时间点就买,牛市也买熊市也买,每次都买一样多,牛市和熊市都一样,从长期来看这样反而会平滑你的买入成本,让你的成本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
感谢@起司味的酸奶棒棒堂邀请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理财产品的保本,是一个比较微妙的问题。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很多理财产品不承诺保本。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时,一般会双录:http://www.itcf.cn/30162558.html二维码自动识别把钱全部放在余额宝这种情况,只能说,钱躺着贬值了。  所以,跑赢通货膨胀,还是要慢慢学习一些理财知识,武装自己的大脑,让自己的口袋鼓起来。4.最后,第四部分,保本升值的钱。  其实我觉得这第四部分可以跟第三部分和在一起。因为本质上都是让钱生钱。  所以,这部分就不细说啦,跟第三部分大同小异。好了,说完了这几十万块钱的基本配置了,有人要问每部分要配置多少钱合理。到底要配置多少金额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假如你有两个小孩,妻子全职在家照顾宝宝没有收入;父母年纪也大了,身体总有一些小毛病。  那么这时候,第一部分钱,即家庭的短期消费,也就是传说中的应急金要准备相对多一点。  因为这个情况下,家庭资产总体抗风险能力是比较弱的。  经济压力大,收入来源较少,需要开销的地方比较多。  所以,你需要把应急金把标准基础上往上提,适当增加应急金的金额,减少投资的比例。2.假如你单身,年纪尚浅,收入很高,工作很稳定;父母也有比较高的退休金,满足他们的日常开销  这种情况,就建议可以适当稍微调高一下投资的比例,但是大框架还是建议按照上面图示中的来做。  不同人群的经济状况是不一样的,具体还是要按照自身的条件去适当做些调整。  总结  把全部身家都放在余额宝里面,是一种比较不良的投资习惯。  要合理配置好资产,分散投资风险,找到资产配置的最优路子,跑赢通货膨胀,鼓起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