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成立汽车租赁公司有哪些规定?

樊普娥 2019-12-21 22:19:00

推荐回答

简介: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03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等。法定代表人:赵喆成立时间:2019-03-11工商注册号:42019300002189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天下名企汇写字楼A306-A310室,B305-B309室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春燕2019-12-21 22:36:5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武汉众新源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9-07-19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C栋1单元12层D室。武汉众新源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96MA4KW2HA2P,企业法人张剑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武汉众新源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及技术咨询;汽车及零部件批零兼营;普通货物运输;光伏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储能设备、电池、电机、电控设备生产。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企业信用查看武汉众新源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辛培建2019-12-21 23:57:33
  • 武汉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9-11-24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01-02号。武汉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96MA4KLF2G15,企业法人方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武汉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汽车、汽车配件、饰品、二手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交通运输咨询;汽车事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信息技术研发。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企业信用查看武汉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黄玥2019-12-21 23:37:50
  • 武汉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9-11-23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魅路1号金地·褐石庄园三期17栋1层6商室-3。武汉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90MA4KX51K69,企业法人黄峰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武汉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企业信用查看武汉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龙展航2019-12-21 23:00:29
  • 武汉比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9-08-31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二期第2-01幢5层4号。武汉比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90MA4KWDMN0D,企业法人邹军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武汉比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企业信用查看武汉比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樊振生2019-12-21 22:54:41

相关问答

网贷108条问题清单下发后,P2P的合规进程逐步展开了,这意味着,在行业风波中顽强活下来的平台,终于可以继续开展备案工作了。到目前为止,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金融办已经正式启动P2P平台自查,接下来就是逐个进行自律检查和行政检查。很多平台也都成立了专门的整改小组,比如钱来也,目前他们已经根据监管要求,完成了自律检查,等待协会自查以及行政检查,对待备案非常有信心,全力以赴应对合规检查。那么对照108条,什么样的平台的存活几率更大?108条基本上是延续之前备案的框架和内容,没有什么特别大的改变。而出借人以这108条为纲筛选平台,也会有个基本正确的判断。这里面的核心问题,以及一些易于识别的显性要求包括:一、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对出借人来说,判断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你出借的项目里,有没有一份清晰明白的三方合同,你是出借方,有借款方,以及居间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你的钱有明确去处,你的风险自行承担,平台仅仅承担信息中介的服务。钱来也严格定义自身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旨在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在线上完成交易,是判断其合规性的一大准则。二、要有银行存管银行存管白名单的事前几天刚刚传出重大进展,首批25家名单已经出炉点击可查看。并且同期提交申请测评的银行有大概70家,陆续第二批第三批也会出来。所以这一个筛选条件会越来越清晰。钱来也在2019年上线郑州银行存管系统,让广大用户的资金更安心。三、公司运营上,严禁自融这一点,出借人不好判断,监管会着重来审。在平台提交的资料里,要求详细列明股东、高管、员工信息,并且法人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同时,要提供关联机构信息,包括平台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或高管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人。此外还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包括第三方担保机构、资产端、资金端合作机构等等。所以出借人可以密切关注你出借过的平台,查看备案最新动态。钱来也平台官网及app均有信息披露专栏,各类信息一目了然,坚决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日常工作。四、业务模式上,有触及底线的平台,绝对合规不了比如校园贷、现金贷、对接金交所。现金贷因为实际的市场需求一直都在,所以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是变换着各种花样在打游击战,比如“游戏币充值返现,提前返,6天后充值”之类的产品或者玩法,坚决不要触碰。钱来也平台的所有业务模式均未涉及“校园贷”、“现金贷”等违规模式,严守道德底线,合规开展业务。五、必须控制额度,坚持小额分散咱们怎么来看这条呢?可以根据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平均借款额度、平均借款期限等来看。一般来说,数据真实的情况下,集中度越高,风险越大。钱来也平台所有标的均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不超过20万,企业不超过100万,坚持合规先行的原则。六、产品设计上要合规涉及期限错配的集合标是不合规的,不涉及错配的投标工具是合规的。不能刚兑,不能暗兜底。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和保险。钱来也平台的标的期限灵活,出借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产品,源头上杜绝不合规的产品。七、不能在物理场所宣传也就是不准设线下网点推介和售卖,网贷平台所有全交易流程及宣传必须线上进行。所以你要还在线下碰到平台的活动,不管多动心也不要考虑了。应该选择像钱来也这样纯线上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平台。以上可谓是目前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合规的“干货”了,广大出借人需擦亮眼睛,时刻关注监管新规及平台信息披露和合规备案进程,才不会让自己的资金受损。圣诞节的新人注册开户福利:新用户注册有200元红包大礼相送,并有抽取奖品的机会,抽得“圣”“诞”“快”“乐”四个字即可获得888元红包大礼!推荐好友奖励抽奖活动全新升级!每邀请一位好友成功注册,推荐人和注册人都可得1次抽奖机会。平台对于新用户的奖励,注册即可得抽奖机会,首投奖励给新用户,2000元即可再加1次抽奖机会。以上活动具体规则请关注钱来也P2P理财。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