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原始社会出现私有财产和贫富分化的时间是在奴隶社会开始的时候。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开始,到公元前476年春秋时期结束,是中国的奴隶社会。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自由买卖,奴隶主可强迫奴隶工作,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和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黄砚北2019-12-21 23:20:3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1.产品有了剩余,开始进行产品交换。出现私有财产,贫富分化加剧,逐渐产生阶级。氏族公社后期,原始社会逐渐瓦解。2.简单的说社会分工是导致原始社会私有财产出现的根本原因中国原始社会简表。
米士平2019-12-22 00:19:55
-
物权法第一编---新中国第一部私有财产保护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企法网www.enterlaw.net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节其他规定。
黄电锋2019-12-22 00:08:07
-
一、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取得车位使用权而被侵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个人的权利。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只要缴纳了车位费,意味着承租车位后在租赁期限内便享有对该车位的完全使用权,别人擅自占用你的车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权益。若侵权人拒不履行,可以报警或寻求司法救助。
赵颖雪2019-12-21 23:58:13
-
车辆由谁购买便是谁的财产,应根据所有人确定公交车归属。纵横法律网-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陈光天律师。
赵飞超2019-12-21 23: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