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有标志的公司信笺?

赵高斯 2019-10-14 2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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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标志作为背景或页眉页脚插入。
齐新玉2019-10-14 2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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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工具/原料电脑  wold方法/步骤1、在word菜单栏点击“插入”。2、在下方点击“页眉和页脚”选项。3、单击“页眉”选项。4、弹出页面,下方点击“编辑页眉“。5、点击上方的“图片”。6、弹出界面找到存放图片的位置并选择,点击“插入”。7、鼠标双击文档空白处,完成带公司LOGO的抬头。
    赖鸿春2019-10-15 00:01:44
  • 根据法律,别人的注册商标是不是一定不能用,如何正当善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企业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这类令人头痛的问题,而实际上我国的有关法规对正当善意使用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就是说,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该用的时候可以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虽然没有对商标权限制的明文规定,但是在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上述有关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叙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权等四种不同的方式:1、叙述性使用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注册商标“全兴”、“全兴及图”的侵权。幸运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依法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来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全兴”老字号。为宣传和标识自己,作为商事主体的全兴俱乐部在其队徽、队服、纪念册、信封、信笺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产品如运动球类上标识和使用自己的知名字号,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商号权和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无强弱之分。因此,一审中的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今天,用“商标正当善意使用制度”来衡量,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合理使用自己“企业名称”和“企业字号”的行为。2、说明性使用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某一特定情况,比如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时,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说明性使用。当然,为了避免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该商标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执行标准”等说明性词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就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三珠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是否构成对“三珠”注册商标的侵权问题做出批复: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三珠菌+中草药”等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珠”及图形注册商标权的行为。3、指示性使用为了使一般公众了解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诸如需要“用来标指商品或服务用途,特别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如何才能避免误导公众,做到诚实善意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解决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的注册商标的问题,在1995年就曾下文指出: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如“本店销售某某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某某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否则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4、在先使用权在他人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于该商标注册后,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的这种在先使用权与专利的“先用权”具有相同的含义。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先使用权不属于商标的正当善意使用,而是对商标权的另类限制措施。因为上述前三类正当善意使用方式中,虽然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这些所谓的“使用”,均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者本人并无使用相应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对这些“商标”的使用,在实践中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来源,消费者也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而“在先使用”,则是完完全全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在先使用权”,仅限于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部分服务商标,而不包括商品商标和大部分服务商标。
    齐文焕2019-10-15 00:00:19

相关问答

项目信息一些平台的项目,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借款描述语言不详、含糊不清,项目没有明确指向,借款合同抵押证明等相关资料也没有进行公开,这在网贷行业里被称为“影子借款人”。它本身就不是真正的借款何来真实详尽的借款资料,甚至出现拷贝走样的情况。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借款描述语言不详、含糊不清,项目没有明确指向,借款合同抵押证明等相关资料也没有进行公开,这在网贷行业里被称为“影子借款人”。同一人反复借款某些P2P平台风控水平低,对借款人身份信息核查不到位,出现同一人反复借款的现象,这很可能是该类平台出于自融的目的,利用马甲账号配合假标项目制造人气,造成标的火爆的感觉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没有资金托管的平台。借款利率标的一般都是期限短、金额大、收益高,有很多平台打着高收益的幌子发布假标,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当投资人资金汇进平台资金池账户后,平台控制人便卷款潜逃。超短期的融资项目以及相对数额比较大的借款金额,这些标的均有可能存在假标嫌疑。平台背景这类平台往往背景强大,有比较好的实业基础。而且这些实业的资金需求量大,往往还处于不太景气的行业,比如说房地产、矿产、造纸、光伏、钢贸等。比如里外、上咸BANK。对这一类平台,投资人要注意,有很多平台深陷房地产等高危行业,或与这些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综合统计而言,诈骗类、自融类和庞氏骗局类P2P平台是假标的重灾区。诈骗类多见于新建平台,此类平台的目的就是圈钱跑路,往往配以高息,托管、保障等基本规范全无,利用假标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当投资者资金汇进资金池账户后便卷款潜逃。不要以为是少数,在刚刚过去的5月份,有18家平台上线不到一月便跑路,所以投资要谨慎。自融多用于输血给自有实业或偿还债务等,自融对于传统金融来说是一条红线,但是平台可以运用虚假标的绕道自融,一旦平台资金无法维系,平台就难以正常还款,存在极大的风险,比如之前的盛融、深圳的钱海创投。庞氏骗局,简单理解就是借新还旧。一般发生在对借款进行本息担保、并且不进行资金托管的平台,由于风控缺位,或者坏账率高使得平台只能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存续,为了大量的借新往往采取虚构借款标的的方式,危害在于资金链断裂。
商标和品牌的区别在于:1、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由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一经注册,权利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品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2、对于企业来说,品牌通常只有少数几个,但是商标可以选择注册一系列商标。3、商标的作用是将商品与企业,关联起来,起到标识作用。品牌关联的则是企业的整体形象但商标和品牌的关系也非常密切,企业通常将品牌注册为一系列商标之一。事实上也证明,将品牌作为,一个商标进行注册,用商标法来保护,是最方便有效,最强有力的保护企业商誉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企业品牌和商标可以相同,所以人们才常常把品牌和商标等同起来,事实上品牌从外延比商标更宽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