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1.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1.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自2019年6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2019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同样可以实现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赵风臣2019-10-15 09:00:2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