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可以用人民币吗

童贵祥 2019-10-14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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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换成美元的话您在变更股权转让的同时变更注册资本的币种就可以了;注册资金中的人民币以您当时入资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改变注册资本的币种相当于一次企业变更,您按着变更的程序走就成了。
连丽钦2019-10-14 2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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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一、实收资本按收到外币当日汇率折算的记帐本位币记账。二、按收到当日汇率借:银行存款-美元100W美元贷:实收资本683W人民币借或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月底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是683W,银行存款按月底汇率折为人民币,两者差额放在汇兑损益。三、不得使用协议汇率或者近似汇率,必须为当日即期汇率,所以收到外币资本,也不存在汇兑差额问题,没有损益。假如收到的外币没有立即在银行换为人民币,那么在以后的活动中还为人民币后再计算汇兑损益。扩展资料: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实收资本。
    齐晋楠2019-10-14 23:02:04
  • 应该可以,如果你要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下面是资本金结汇的概念。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龚孝雄2019-10-14 22:36:09
  • 如果你这个投资人非基金类外商投资企业,则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应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如果你这个投资人是跨境人民币基金类企业,则被投资企业要内资变外资,用人民币资本金账户接受上述注册资金。
    龚少红2019-10-14 22:01:37
  • 1、如果注册资金是从境外汇入的,注册资金以美元作为注册资金的货币单位即可。2、境内人民币作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也是可以的,但需要证明该人民币的合法来源。
    樊拴良2019-10-14 22:01:03

相关问答

1、首先还是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

保守型,不能承受资金损失:对于这种人群,尤其是厌恶风险的人来说,还是适合选择保本保息的理财方式。一般来说,银行定期存款、国债投资是安全系数最高的,当然,收益也不会太高。

平稳型,可接受一定的风险:这类人群,比较适合的是高净值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结构性存款。这些类型的理财方式一般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等投资方式,而且安全系数也算可以。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保险类理财。

激进型,能接受本金损失风险:这类人群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化,而且一旦投对了,收益率也是非常高。主要方式有P2P,基金、股票、外汇等等多种方式。当然,如果你本金挺多,也是可以选择投资房产的。

2、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理财方式

很多人喜欢盲目跟风,别人投什么,他就跟着投,结果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收益没有,本金倒是亏损不少。

我个人建议,在投资理财前,还是先根据自身情况,分析哪些理财方式才是最适合自己的。

3、不要一味的追求高收益而失去了理性判断能力

市场上有很多收益特别高的理财产品,也有很多的所谓“理财顾问”给你推荐这样那样的理财方式。收益是很可观,但是他们允诺你高收益,可能图的只是你的本金而已。避免盲目投资,陷入理财陷阱,血本无归。

一、成立投资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从今年1月9号以后北京工商局不再批准设立投资类公司、私募基金类公司。如需办理投资类公司、私募基金类公司需要金融办、发改委审批同意后才能到所办区域工商局办理此类公司。如需办理投资类我公司可以代办,还有几个投资类名额,不需要金融办和发改委审批,直接去工商局办理。流程:核准名称--设立登记-领取执照-刻制公章-税务报道。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三条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三条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一、成立投资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从今年1月9号以后北京工商局不再批准设立投资类公司、私募基金类公司。如需办理投资类公司、私募基金类公司需要金融办、发改委审批同意后才能到所办区域工商局办理此类公司。如需办理投资类我公司可以代办,还有几个投资类名额,不需要金融办和发改委审批,直接去工商局办理。流程:核准名称--设立登记-领取执照-刻制公章-税务报道。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