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龙国萍 2019-12-21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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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扩展资料一、公司章程范本。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
穆高超2019-12-21 2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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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违反,但是要求不认购的股东出具书面的放弃优先认购权,格式不限,只要表达清楚意思就行。
    连伟杰2019-12-21 23:37:53
  • 不违反呀,只要股东同意可以新增股东。
    连丽艳2019-12-21 23:00:33
  •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推荐阅读:董事会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 股 东 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监事会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 工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年 月 日。
    连俊宏2019-12-21 22: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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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规定解析2019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广大评估界人士要认真学习《公司法》,特别要认真学习《公司法》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关于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您说的比较笼统。这样和您解释。公司借款后,如果单方减少了注册资本,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是什么?由于亏损?公司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在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才可能减少注册资金,且注册资金的减少需经过法定程序,并需告之债权人。股东恶意抽逃资金,导致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有追偿的责任。如您的注册资本份额为100万,而您只交了50万,管理人会要求您补交50万并计算之间的利息作为公司的资本。此外,股东之间付连带责任。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资本是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营业执照上有注册资本额的企业来说的,你们申请工商登记的时候计划的出资额,多少你自己定,申请时不需要往银行存钱但是两年之内必须交齐。实收资本就是你要履行你两年出齐资金的承诺,要把资金存到银行,通过银行处资信证明或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来证明的注册资本确实应经存在银行,已经到位。认缴资本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承诺要出资的额度,但实际上不需要通过银行或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有注册资本的以出资额对公司事务付有限责任,没有注册资本的对公司事务付无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工商局的企业年报中可以查看股东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另外还是存在有些行业,规定是必须注册资金一次全部实缴的。例如银行,典当行,保险,贷款等。这是因为这些行业容易发生资金风险,需要能够保证自身的实力。有了认缴制,注册公司确实越来越容易了,但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个人承受风险能力,选择合理注册资本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才能更好的帮助公司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