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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龚宏龄2019-10-14 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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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认定,应该向劳动部门申请,如果是工伤待遇审核,应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辛培成2019-10-14 23: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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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提交的材料,按以下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委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197号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缴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缴纳。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贾黎黎2019-10-14 22: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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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9〕22号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龙少飞2019-10-14 22: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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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工伤保险缴费主体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龙小金2019-10-14 2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