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网上的第三方平台申请的信用卡靠谱吗?谢谢

齐振祥 2019-10-14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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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第三方平台采用的只是后台对接到银行的一个链接,这个链接里面有特殊代码,表示是这个“第三方”推荐过来的。还有一些大的平台,例如支付宝,因为与银行的合作比较深度,就会完全有一套自己的体系及申请表单。你申请的时候填写资料都是先存留在支付宝,然后支付宝再把你的资料,以及在支付宝内的信息评分等内容一并提交给银行,然后进行审批,因为支付宝有芝麻信用分,高分对于申请信用卡来说,在某些银行看来是比较好的一个参考。
齐文灿2019-10-14 14: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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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通过银行官网渠道申请都可以的。若从未持有招行信用卡,当地有招商银行,现在要办理信用卡,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申请;2、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明原件、工作证明和财力证明文件,亲自到招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关于我行柜台的分布,http://map.cmbchina.com,请点击:招商银行网点地图,然后选择城市,再查询网点信息。3.可手机预约办卡,如初审通过,有专人至您工作单位上门办理。点击立即预约http://ccclub.cmbchina.com/mca/MNewSelect.aspx?WT.mc_id=NF7KFWX02130331C4.您也可以致电客服热线,在语音中选择3#-1即可转专员为您登记,并通知我们当地工作人员联系您确认申请事宜。
    齐映山2019-10-14 16:01:12
  • 尽量不要在网上随便申请,可以找银行的信用卡专员办理,或者去银行直接办理,要是网申的话尽量去银行官网申请。第一张信用卡最好不要网申,第一张信用卡本来就不好申请,并且额度可能也不会太高,所以一定要去正规的地方申请,不要胡乱申请。另外第一张信用卡尽量申请好批卡好提额的,只要第一张信用卡额度高了,那以后办信用卡额度都不会太低。看图。
    黄皓莉2019-10-14 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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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二及时披露信息;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其他要求。第六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网站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第二十条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