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有证监会监管,平安银行托管就会安全吗

樊文明 2019-10-14 1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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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较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预售房和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是卖方的配合。该类业务需要银监、证监等部门批准。另外,还有一个类似: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证券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保管投资者的投资证券,银行保管投资者的结算资金,这笔资金属于投资者,券商无法动用,万一券商破产,银行也能保障这笔资金。该业务涉及到同业部门,并且需要证监部门批准。
齐春妮2019-10-14 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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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基本都支持,五大行还有股份制银行,甚至部分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都可。第三方存管”的全称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这里的第三方存管机构,目前是指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车延东2019-10-14 20:36:27
  •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一方面是资本追捧的无限繁华,另一方面则是倒闭和跑路事件的激增;一方面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进行嫁接所带来的无限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则是“棋失一招”可能跌入的“犯罪”深渊。来自融360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1814家,其中新增p2p平台521家,同比增长近一倍。成交量则达到1973亿元,超过2019年全年的1511.9亿元,月平均增速达10.75%。但与此同时,2019年上半年p2p问题平台达到372家,超过2019年全年总和,尤其在6月出现了101家问题平台,创下历史新高。紫马财行总裁唐学庆就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看似蓬勃发展,但实际则泥沙俱下,有些公司只是迎合‘互联网+’的风潮,以所谓创新的名义推出一些产品,但其中很多都踩着政策红线,冒着极大的政策风险,有的甚至已经暴露出严重的问题。这些政策红线,有的涉及资金池,有的涉及自融、或关联担保,严重的则由此引发非法吸存、非法放贷,甚至是非法经营以及集资诈骗。那么,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何在?又如何去防范这些企图绕过监管红线的“投机之徒”呢?p2p的非信用本质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当事者可以放开想像,不断试错,由于金融创新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风险,并有可能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所以金融创新一定存在着监管指引。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嫁接,需要在流动性、安全性等方面做内在的有机逻辑整合,把原来的金融工具,结构,市场,制度全部打乱,重新组合,并形成内在逻辑,而且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需要考虑金融潜在的各种风险。以p2p平台为例,在p2p的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与p2p网络平台是一个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p2p网络平台与借款人也是一个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需要说明的是,p2p网络平台是一个纯粹的信息平台,而不是信用平台,平台不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结论,它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对于居间人来说,他的权利义务就是给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信息,如实告之。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如果借款人非法集资,平台收取了佣金而没有“如实告之”,那么平台就会构成共同犯罪。与此同时,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上来看,p2p平台要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就不能与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就会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最危险雷区:资金池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无论是p2p,还是股权众筹,抑或由互联网衍生出来的其他创新,最大的风险就是其“类银行”的操作模式。比如资金池问题,对于p2p平台或股权众筹平台来说,设立资金池,就潜藏着非法吸存,非法放贷的风险,不出问题还可,出了问题可能还会面临集资诈骗的风险,影子银行的这个固有问题同样也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雷区”。举例来说,一些p2p平台都设有风险准备金,或风险保障金,如果拿平台自己的资本金拿到平台上作风险准备金,面临的就是变相放贷的问题,如果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增信,就可能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把出借人的钱拿过来作风险准备金,这就涉嫌变相吸存,当然,这还仅仅是违法的问题,如果这笔钱没有放到风险准备金的池子里,而是改变了用途,那问题可能就会很大,很可能面临集资诈骗的风险。李爱君表示。在李爱君教授看来,“资金无论放到哪里,披露很重要,怎么披露就怎么做,就不会涉及集资诈骗这么危险的问题。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法律双刃剑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9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小群2019-10-14 20:02:06
  • 1、指导意见总体与之前的流传的草案没有太大出入,核心是分清监管责任,同时又强调了创新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支持性监管思路。各现行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条线归属的监管部门也算明晰,股权众筹归证监会,P2P归银监会。至于第三方支付和基金销售跟原先一致没有变化,新增的内容是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归银监会管理。2、互联网信托:此概念基本属于首次提及,可以看到文中核心提到了信托的合格投资人问题,也就是强调信托可以互联网销售,但是不可以拆着卖给不合格投资人。通常来说合格投资人的界定标准为起购金额100w。针对目前市场上有部分通过信托收益权做成理财产品和P2P产品进行销售的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核心还看银监会相关方案的细则。3、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此业务也属于新兴业务,各类分期网站众多,以学生分期中的趣分期和分期乐为主要的例子。首次确认了分期类网站的监管归属,同时要求“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这个可能会对后续细则的发布形成指导性意见。目前的分期网站,一方面既具有分期的性质,一方面又因为分期资金来源而介入到了P2P业务中,所以属于需要被双重监管的。4、针对网络借贷即P2P,好处在于,终于名正言顺了。可能所有在P2P从业的人员都知道,与相关政府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名不正言不顺的痛苦所在。ICP证的办理要求监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但彼时连监管机构是谁都没有确定啊。去到法院进行违约追偿时候也具有类似的问题。但同时,两点明确的要求也提给了P2P机构,后面分两点再展开进行评论。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2)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5、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P2P的影响:银行托管P2P虽然可以增加自己的资金量,但是确实需要承担风险的,以P2P投资者目前几乎认为P2P几乎无风险的状态下,由银行托管,可能会变相演变为投资者以为银行背书了资金安全,而实际上标的欺诈和跑路等还是难以从技术上避免的。所以进一步的演化就是中小P2P可能希望被托管,却没有银行愿意接纳,而形成实质性的无法托管。而大型P2P在此指导意见一出后或争相开始寻求托管。目前民生、平安、招商、农行、中信等都积极筹备相应的账户子账户信息同步的托管方案。以民生和平安的进度为最快,或许能够抢的一定的先机。而我个人作为坚持由银行进行P2P托管,并积极设计托管方案以及推动相关银行托管开发,从早期的毫无可能到看到现在这样的情况,也属无憾了。6、说到托管,插播一条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一方面继续明确”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意思是大额的业务你们还是少考虑,别妄图成为银行,毕竟民营银行牌照也开放了;另一方面,“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此前第三方支付大肆宣扬托管,资金安全无忧的不知道是不是属于此夸大之列呢?但值得说的是,第三方支付托管毕竟有其历史意义,至少从产品形态和交易意义上对托管这件事情起到了明确的推动作用,是值得尊敬的。但第三方支付毕竟也是备付金机制存在在银行账户基础之上的,所以自己本身对于银行体系而言就具有子账户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可以跑路的风险和可能性,实际上也确实发生过。7、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回到P2P影响较大的第二点,这一点影响的是全部的P2P公司。首先自行担保的肯定是不行了,关联的担保机构可能也比较难通过。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类似于人人贷等P2P的本金保障计划是否可行?这个需要看具体的细则认定,但是相信对于大一些的P2P来说,这个问题还是有机会解决的。抑或是寻求第三方独立担保公司进行相关担保,部分让利出去。抑或是构建理财人保险购买制度。理财人的保险购买制度是我认为比较合理的,也是我在去担保发生情况下一直设想中的方案之一。具体而言,就是投资必须承担风险,想避免风险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P2P企业可以让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的保险来获得违约后的保本,保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没有或者不愿意购买保险的理财人,则需要自行承担违约风险,但是由于没有花费保险购买的费用,所以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样理财人投资收益才能真正的与风险挂钩,信用风险定价也才会显得更有价值。大型的P2P公司由于已经积累了较多的数据,因此可能存在保险公司愿意基于历史数据计算一个风险定价给出相关的保险方案。但同样的此类方案对于违约率和业务规模并不稳定的中小P2P公司来说可能并不适用。8、股权众筹:明确的提出股权众筹,与其他商品众筹区别开来。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开小额和合格投资人仍然是此业务的关键。配合新三板等国内各类融资形式的开拓,初期的创业融资或许还会持续火热很长一段时间。9、鼓励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也符合资本市场对新兴事物的预期。10、一个留有梦想的概念:互联网证券,或许互联网证券的概念过于广泛,所以本次仅仅提出了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两项与互联网证券相关的概念。而对于互联网券商或者互联网证券却没有过多的提及,一方面互联网证券还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向,另一方面主要的业态形式也还没有清晰。没有清晰的引导既是遗憾,也是机会所在。类似本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提法,仅仅提及名称而已,并没有过多的细节,相信这两块业务在未来会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重要。
    赵高印2019-10-14 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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