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峰会预示了未来将如何定位?

黄瑜然 2020-01-1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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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俄国,欧盟,都不会同意有一个强大的对手出现!倒是美国可能会对突厥联盟感兴趣,牵制中俄势力。
车建军2020-01-17 1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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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是国家联盟了。
    辛国秋2020-01-17 10:36:00
  • 非洲联盟第31届首脑会议2日在毛里塔尼亚首都努瓦克肖特闭幕,与会代表对中国提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给予高度评价。谈到加强构建中非命运共同体的意义时,摩洛哥外交与国际合作大臣布里达表示,当前,广大非洲国家与中国在经济发展、安全与稳定、气候变化等诸多领域都面临着共同挑战,应通过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中国与非洲的友好合作关系着眼于未来,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对非洲的大力支持对非洲提升应对各项挑战的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苏丹前外交部长伊斯梅尔表示,已建立18年的中非合作论坛机制是中非双方在众多领域长期合作的重要成果之一。他说,中国始终坚持不干涉内政,从支持非洲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追求独立与自由,到帮助非洲大陆提升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能源等领域的发展水平,中国一直是非洲国家值得信赖的朋友与合作伙伴。他强调,非洲国家希望通过中非合作论坛这一平台,继续开展长期共赢的对华友好合作,共同推动世界和平与稳定,改善人民生活,构建美好未来。非盟法律事务官员娜米拉·纳吉姆表示非常期待即将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她说,中国与非洲各国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中国对非投资不断增加。她期待即将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将进一步加强双方各领域互利合作,让非洲国家更好地学习借鉴中国发展经验,实现共同发展。赤道几内亚驻非盟使团负责贸易的官员莫伊塞斯·姆巴·恩查马说,在非洲国家和人民眼中,中国不仅是朋友,更是地球另一边的兄弟。他强调,中国提出构建中非命运共同体,并付诸实际行动,向世界展现了不同以往的合作方式。中国与非洲合作不附加政治条件,不离不弃,中非真诚合作是非洲合作伙伴关系的榜样。尼日利亚前财政部长恩戈齐·奥孔乔-伊韦阿拉认为,中非命运共同体主题非常契合当下国际环境,因为国与国之间需要相互依存。她说,中非合作还有巨大的潜力,尤其是在中国已取得巨大成就的减贫、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方面。她同时希望在9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和非洲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反腐等方面进行合作。
    赵骊川2020-01-17 10:03:11
  • 日赢集团的金融联盟峰会,每年举办一次,一般会提前1-2个月发布活动信息,你可以关注一下。
    辛国文2020-01-17 09:59:43
  • 就看到一个联盟时周年了。6月1日上午消息,2019年联盟峰会今日正式召开,副总裁朱光在出席大会并演讲时,以三个梦想的方式回顾了联盟十年来的发展历程。朱光同时表示,希望联盟未来能够继续为更多创业者提供支持。以下是副总裁朱光的演讲实录:主持人:十年真的是一个里程碑,在这十年里联盟和合作伙伴一起创新,引领了互联网的发展,接下来还有下一个十年。我们坚信有了伙伴们的帮助和共同携手,我们必将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接下来有请副总裁朱光先生带领大家共同体会连的光荣与梦想,有请!朱光:各位联盟伙伴的朋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今天大家相聚在此召开2019年的联盟峰会。今年的联盟峰会和历届联盟峰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今年的联盟峰会是我们成立十周年,时光荏苒,我们在2002年成立联盟,我们认识到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做大做强,光靠一个互联网站的力量不行。我们要发挥平台优势,发扬平等共赢开放的精神,和我们联盟伙伴一道共同的走一条创新和做大做强的道路。2002年联盟总分成额是413万,十年的发展到今年我们已经预计要分成超过20亿。这十年的发展和联盟伙伴一道风雨同舟,乘风破浪。我们建立自身的发展创造了历史,更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谱写了辉煌的篇章。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未来十年联盟伙伴我们60万家联盟伙伴共同的三个梦想。我们知道联盟作为一个很好的互联网创业平台,我们的第一个梦想其实就是为更多的创业者,为更多的小板块提供一个发展的机会,让它们从小做大。在这里面我有一段片子请大家看看,其中有一个网站就是伴随联盟一起走过,今天做得非常好。郭彩蓉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通过创新,通过和联盟的合作用知识改变了命运,今天郭彩蓉也来到了现场,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她。欢迎你!我想今天你从内蒙来到我们联盟峰会的现场,你现在此时此刻最想跟大家分享一些什么?网上的资料,。
    龙崇德2020-01-17 09:01:19

相关问答

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件与时俱进的事情。互联网只是工具,金融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互联网因为快速,对风险有放大作用,使得问题会短时间内爆发出来。其实任何行业的发展成熟都是一步步试错试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的风险性: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当前的收益率低于5%,且余额宝的性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但百发的预期收益率高达8%,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问,百发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如何实现8%的高收益?除了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给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外,还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资渠道?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联想到百发给出的承诺是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最大程度地加剧了流动性风险。既要允许随时赎回,还能给出8%的预期收益率,这当然令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欢欣鼓舞,但也会令富有经验的投资者疑虑重重。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如前所述,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当然,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因此运营成本较低,但如果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那么一旦互联网金融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互联网金融企业有能力构筑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吗?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以下笔者将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来依次梳理这些风险:其一是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例如,前段时间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挤兑、停止运转后,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立案的。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从业者心态浮躁、一拥而上,一旦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并出现较大幅度违约的格局,就很容易导致中国政府过早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从而抑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避免重蹈当年信托业、证券业发展初期的乱象。其二是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又如,如何来看待传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互动与转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收紧,那么很可能会考虑到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中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发展,其宏观背景就与中国政府收紧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控,导致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其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此举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那么,谁来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毕竟,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其五是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人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综上所述,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杀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小财迷有关各方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一、“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必然趋势。2019年我国房地产业产值将近4万亿,占GDP总额比重为6%。互联网对房地产业的改造,将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变化,也会很大程度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经过了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期后,暴利时代已经结束,行业进入了调整期,竞争加剧。通过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改造生产、销售流程,以及进行其他商业模式的创新,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然而,互联网仅与房地产结合,还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会实现更深刻、系统的变革。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房地产和金融密不可分。首先,房地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对金融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再加上其产业链长、客户数量广等特点,还可以挖掘出其他有关金融需求。其次,房地产也具有普通商品和资产双重属性。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比较常用的产业分类标准GICS和GCS,房地产与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为一类。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房地产业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门类,但是其金融属性却越来越明显。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从本质上就是密不可分的,不仅互为支持,甚至相互包含。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这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思维与房地产业的金融需求相结合,会进一步地打开创新空间。二、“互联网+房地产+金融”的创新模式1.“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多功能营销平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营销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与地产开发商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出租房屋,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实现购房者、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营销平台等的多方共赢。目前常见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购房者在营销平台上购房,享受特殊的优惠。比如,受到热捧的“5万抵50万”的电商钜惠、“抢钱买房宝”等,通过线上购卡、玩游戏等方式获取线下购房优惠,为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的购房折扣。2客户的预付款、首付款等款项,一定时期内被允许投资各种“宝”类的理财产品。客户在预购和交易时,其定金和首付款等资金,同时可以获得投资收益。3客户的首付款不足,可以通过p2p或其他方式,获得贷款。4客户收房或入住后,物业费、燃气水电费等的支付,可以通过平台上购买的货币基金产品等,进行代支代付。以上方式,对购房者来说,获得了购房优惠,并盘活了购房定金、首付款等资金,还可以享受到融资便利,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互联网电商的强大销售优势,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并降低了销售成本,已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来说,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其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对于营销平台来说,不仅有了现金流、佣金,还有投资品价差收入、信息服务费收入等。平安好房”、房金所、“淘宝+余额宝+方兴房地产企业“等的迅速发展,从实践角度说明了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良好前景。尤其是随着房地产行业从增量房市场走向存量房市场,可能成为互联网房产营销的新常态,发展空间巨大。目前,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外,二手房经纪公司也加速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当然,由于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模式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用贷款额度低、抵押手续繁琐、一般楼盘利息支出较高、低息贷款合作楼盘较少、理财和贷款操作不方便等,未来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但这也给营销平台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机会。2.“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按照众筹起始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拿地阶段开始的众筹。从拿地阶段的早期众筹,据预测可以为项目节省13%-18%的平均资金成本和约5%左右的营销费用,可以为购房者让利20%左右。二是销售和投资阶段的众筹,即将大额不动产投资转变为低成本、低门槛、高灵活度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大大提升市场了参与度。目前发展较快的主要是第二种模式。目前的房地产众筹模式,最低投资额从11元、800元、1000元直至50000元不等,而房价折扣、预期收益率差别也较大。但相同的是,无论是投资人中途退出采用股权转让或靠竞拍获得溢价,还是通过抽奖获得购房机会,都有不同的回报率。未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除了会向前端拿地阶段延展外,还将积极开发无论众筹是否成功,都将获得投资收益的创新模式,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同时,众筹与短融、借贷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相结合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发展。3.“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person-to-pawn模式,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p2p,即借助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引入资产评估、抵押和变现,采取实物抵押的方式,完成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低风险投融资交易。2019年10月23日,“响当当”互联网房地产理财上线,年化收益率可达12%。相比于P2P平台以信用为主的较高风险模式,以房地产作抵押的p2w投融资模式,通过较低杠杆率、对违约可通过抵押资产变现等方式,降低了投资风险。4.“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是指利用p2p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房地产供应链金融业务。房地产行业产业链长,关联企业多,开发供应链金融的前景广阔。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协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基于B2C,B2B,C2C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第三方支付的供应链金融;基于p2p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大数据预测信用风险的供应链金融等。5.“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所属的物业公司,是“社区O2O”的天然入口,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等,都可以十分方便地让居民融入“社区O2O”。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提供了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包括消费贷款、理财、中间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在内的生活消费和服务,并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完成交易,同时,还能够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发展迅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新媒体时代,记者能够将更多更快的信息传递给观众,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福音,但与此同时,这对记者的采编工作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媒体时代对记者采编工作同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记者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全民记者”时代新闻传播的弊端也逐一显现。这就对新闻专业主义提出了如下的挑战:1.信息内容缺乏真实性。2.信息传播的功利性目的明显。3.信息发布者缺乏自律意识。全民记者”时代新闻专业主义发展的机遇:新闻事件报道更贴近群众生活。在“全民记者”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是社会舆论的主体。所以在总体上看,这样的新闻,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因此这些新闻更贴近群众生活,这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宗旨——“服务于全体群众”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为新闻事件增加了报道角度。全民记者”时代的新闻活动使得原本以主流专业媒体为主体的新闻生产从组织化转向社会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媒介融合的深入发展。这一时代的到来不仅预示着专业媒体信源结构的改变,甚至逐渐发展成为专业媒体的参照系。全民记者”不仅能够补充与平衡专业媒体提供的信息和评论,甚至能够通过自身的真实体验和亲眼所见放大或者削弱某些媒体的报道效果,从而影响专业媒体的传播力,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方向。3.促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由于在“全民记者”时代,“记者”分布范围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不易被发现的信息可能会通过无处不在的“记者”被广泛知晓。尤其是对于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无处不在的“记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监督。对于有悖于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这些“记者”们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这符合了新闻专业主义所要求的新闻业是一种自治的体系,它必须对政府、政党以及政客采取一种独立的和批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