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遭遇哪些阻力

符芸榕 2020-01-17 09:00:00

推荐回答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是进行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一次性收费,获得一揽子的授权,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业界共同探索。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同样出现明显增长的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虽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目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很快,争议比较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这类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二是因为复制他人的商业模式引发的诉讼。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护性,如家乐福与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采用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各自经营,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限于同业竞争关系,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会审查行为正当性,并注重考虑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纳入民事侵权的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体现为故意做出夸大虚伪的宣传,行为对原告具有针对性、歧视性,或者为迎合部分用户短期需求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等。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例如2019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9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19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1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9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法学评论,20196:12-14。
连伟祥2020-01-17 09:01:2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相关问答

一、金融基本知识书籍——构建金融知识框架1、首先是大多数行业人士都会为你推荐的格里高利-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很多人真正读懂西方经济学都是从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开始的,因为有趣、易懂,“十大经济学原理”令人印象深刻,当年学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时感觉经济学像个严谨的老学究,读曼昆的就不一样了,像个会讲故事的朋友,即使不从事金融行业,相信你也会喜欢上她的。这绝对是一本让人拿得起,放不下的枕边图书。如果学金融,估计很少有不读这本书的;2、关于银行:推荐银行:米什金《货币金融学》几个版本差别不大,中英文的都有,是金融专业本科生入门必学教材,在大学里一般课程设置为“货币银行学”;3、关于证券机构:《证券分析》可以一读,机构里搞股票的较多,《股票作手回忆录》和《股市趋势技术分析》,重点是培养股票操作的思维,并不能作为什么金科法宝;4、关于保险:保险《保险学原理》没有特别推荐的,只要是重点高校像人大,上海财大等出的都可以看,保险学基础主要是法律,保险中的基本经济关系看一下都会懂的。二、财经期刊以下是不错的期刊杂志:1、《第一财经周刊》、《21世纪经济报道》、彭博《商业周刊/中文版》;2、《财经》杂志和《财新周刊》,《财新》是由胡舒立离开财经团队后创办的也联系起来;同样的财务、银行、货币、税收、基金、大宗交易、会计、这些都是金融的范畴。
当前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创富商城理财模式通过创富商城消费会员了解到创富通宝理财模式。第三种模式,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仅仅几百万的注册资金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本显得尤其亮眼。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还拿风险控制来说,陆金所的P2P业务依然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了专业团队来做风控。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靠谱的手段,但成本并非所有的网贷平台都能负担,无法作为行业标配进行推广。值得一提的陆金所采用的是“1对1”模式,1笔借款只有1个投资人,需要投资人自行在网上操作投资,而且投资期限为1-3年,所以在刚推出时天天被抱怨买不到,而且流动性不高。但由于1对1模式债权清晰,因此陆金所在2019年底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了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的综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五、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爱投资P2C借贷,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依托爱投资搭建的线下多金融担保体系,从结构上彻底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让安全保障更实际且更有力度。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此模式发展时间较短,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一、专业P2PProfessionaltoProfessional模式。在专业的金融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在中间从事信息匹配和精准推荐,促进线上信任的建立和交易的欲望。专业P2P模式远非市场上泛滥的P2P贷款模式可比,其从本质上才是符合金融监管的规则,符合当前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更符合互联网精神与特质。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共享资源,为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发布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项目信息,为客户打造和定制金融理财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中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则定位于服务500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客户经理,并将囊括房产、汽车、奢侈品销售人员,提供一个开放共享、进行综合开拓交叉销售的平台,悬赏、交易、展示、学习、以及管理和服务自己的客户。三、金融交叉销售模式。打破理财行业的机构壁垒,通过平台上各类理财产品的展卖聚拢投资人资源,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产品的销售。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们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内部的交流沟通和资源置换,在不同产品领域寻找并组建自己的合作团队,达成利益分享规则后,团队内共享投资人资源,为投资人推介团队内部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从而实现金融产品销售人员间的交叉销售合作,取得共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1.余额宝-阿里巴巴“余额宝”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前置到支付宝网站里,一元起买,用户购买很方便,门槛相对较低!就平台实力来讲,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的强强联合势必会“扰乱传统”的理财模式,目前年平局利率保持在5.22%,基本上也甩开了传统的银行低利率模式!更重要的是,人们更看重余额宝的灵活性。2.百发-理财百发,是理财与华夏基金强强联手诞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初期的阴差阳错造成了一部分的投资人的误解,但是凭借强大的用户资源与普及基础,百发的市场优势还是相当明显的,目前百发的年平均利率在4.7%左右。同样是一元起够的百发,也是互联网金融里的潜力股!3.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发展至今已经有6、7年的时间,包括传统的老牌平台拍拍贷,人人贷,都已经是为圈内所熟知的知名网贷平台,网贷平台一方面满足了借款需求的用户,另一方面也满足了投资人的需求-高额的利息回报。目前网贷平台的平均年利率超过16%,这也是大部分投资客涌入p2p网贷平台的重要原因!目前大部分平台提供100%的本金收益保障,但是大部分新上线的平台提供的本金保障毫无意义,目前天津地区的汇富宝平台,采用和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为每一笔提供100%的本金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投资人的顾虑!4.微信理财随着微信5.0版本上线,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延伸到微信领域。客户通过微信不仅能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还能管理账户、缴费充值。开通微信理财,客户可先添加微信上不同金融机构的微信账号,随后通过便捷的互动就能方便地进行一对一业务咨询,也能随时查询自己账户信息。享受微信理财便捷的同时,不少人担心微信理财的安全性。专家提醒,目前一些金融机构相关账号太多,要识别账号的真假,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此外,有些机构对微信平台的交易数据全程加密,不在微信中储存客户身份。专家建议,用户如担心交易信息外泄,可经常清除聊天记录。互联网理财平台选择原则挑选原则一:安全可靠。毕竟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和收益稳定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于是选择一个专业的好的网络投资理财平台,这样才能让投资者获得惊喜的利润回报。挑选原则二:专业团队。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对于投资理财,广大市民理财知识有限,很多理财常识和理财技巧都不足以应付现在的理财方式,因此,在挑选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时,更应该看重理财团队的专业性。互联网理财的一般操作网络理财为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投资途径。面对金融信息海洋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只有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才能各显神通,处处掌握先机。一般而言,网络理财的以下步骤是必不可少的。1.选择投资领域金融投资包括很广泛的领域,比如在国内和国外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可以进行投资。因此,需要我们在关注各方面的网络信息源的基础上。2.选择理财工具在理财工具的选择上一般是综合权衡各种资产存在方式的流动性、安全性、风险性,根据自己的需要和风险偏好进行选择。3.分析市场行情这类似于一般所说的技术面分析。跟踪选定理财工具的历史走势,通过研究以往价格和交易量数据,进而预测未来的价格走向。此类型分析侧重于利用历史数据生成图表与公式作为研究依据,以捕获主要和次要的趋势,并通过估测市场周期长短,识别买人卖出机会。常用的有四大理论:道氏理论、波浪理沦、量价理论、K线图理论。目前很多网站都提供实时的报价和历史数据的下载,有的网站还直接生成K线图等投资分析工具。即使不能提供实时报价信息,一般网站都能提供当天的开盘价、收盘价和交易量。4.研究投资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基本面分析。相对于技术面分析,基本面分析强调的是从影响资产价格的因素出发,预测未来的价格波动趋势。例如,对于股票而言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公司自身因素、行业因素、市场因素、心理因素等。这些都能在互联网上找到充分、丰富的信息。5.核实投资对象这就是在互联网上搜集该资产的评价信息或一些专业的评价报告,投资建议等。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个领域目前可能是互联网上开发利用程度最低的领域。网络经济时代,投资者可以登录专门的投资分析网站,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目录服务得到此类信息。当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同时也造就了投资市场上的“噪音制造者”,也就是存在一些为了操纵市场价格而传播虚假信息的投资者或机构。将来应建立一定的规则和采取智能侦查的手段,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信息的判断和识别能力。6.发出交易指令投资者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后,就可以发出实际的交易指令。现在国外内都有很多网站提供网络金融交易平台。有的是单一性的,仅提供单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等。有的则是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投资者登录该网站犹如进入了一个金融超市,可以自由选择证券、保险等各种理财工具。交易指令的种类繁多,一般有限价指令、止损指令等。7.监控交易在发出交易指令之后,投资者还要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市场信息,监控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在这方面互联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网站提供从实时报价到收盘价的全方位服务,提供各种各样的投资建议,用户还可以自定义搜索引擎定期收集信息。如想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投资者还可以使用HTML语言编写Web网页,建立自己的有价证券监控器。网络理财与银行理财的优势2019年6月份,阿里巴巴发布“余额宝”,近两个月吸纳资金250亿元;7月份,新浪网发布“微银行”;8月份,微信5.0版与“财付通”打通。类似“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对银行等传统的理财渠道形成了直接冲击。1.网络理财优势费率高,门槛低。网上理财足不出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一系列操作总共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费率方面,网上购买理财产品可为投资者节省一笔不菲的费用。由于过去商业银行基本垄断了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收取较高的费用。同一款基金的销售,在银行购买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为1.5%,通过网上购买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6%。此外,很多网上购买基金有第三方“倒贴”基金费率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基金起点更低,周期更短。在银行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一般为5万元,这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仍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而“支付宝”等理财产品将门槛放到更低,用一元钱的低价迎合了投资者的心理,吸引了数百万客户加盟;在周期上,以一个月、一周,甚至一天为周期的理财计划“崭露头角”,可以为愿意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提供极大的便利。在收益率上,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理财产品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同时支持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多种功能。2.银行理财优势传统渠道。在投资类型上,通过银行渠道可以买到更多类型的基金。银行代销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指数型,混合型,私募基金,期货基金等。而互联网渠道目前主打的是货币型基金。在银行买基金可以满足愿意拿出大额资金,愿意投资于成长型基金的投资者。网上买的货币型基金产品就像储蓄,收益率要小一些。同时,通过传统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更有保障。大型国有银行控股的基金公司,资金雄厚,并拥有经验丰富金融理财队伍,能为为投资者提供及时而权威的理财规划与建议。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理财产品风险相对较高,而银行等传统渠道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是业务上的风险,包括违约等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虽然信息透明度比较高,但同时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隐患;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要较银行账户低,被盗风险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首先,要确定颠覆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影响是巨大的,会从内部倒逼商业银行改革。正如马云所言,“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不仅在渠道上影响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变革着银行的融资渠道,给商业银行注入了新鲜血液。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融合,适应了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影响有冲击的一面,也有促进的一面:一、弱化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相当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地位。目前,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等能够为客户提供转账汇款、代购机票与火车票、信用卡还款、代缴燃气、水、电费与保险等结算和支付业务,并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俨然成为一个庞大的金融产业,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被进一步弱化。二、加速商业银行的金融脱媒金融脱媒使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在传统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由银行充当资金中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金融搜索平台,充当了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这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三、互补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基于对企业审核要求的限定和规避风险等原因,小微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而互联网金融凭借数据信息的优势,可以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互联网金融把排除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客户串联了起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空白进行了覆盖,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利的。四、促进商业银行的产业创新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带来了金融的民生化和个性化。商业银行更加致力于产业创新,以产品驱动的销售型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资产配置、风险收益配比的服务型转变,从传统的代销角色向资产管理的集成转变。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将金融产品“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等设计理念发挥得淋漓尽致。商业银行在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商业银行应对“余额宝”纷纷推出银行系宝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应对“P2P网贷”,商业银行也低调试水网络信贷,“小企业E家”、“开鑫贷”、“小马bank”等应运而生;应对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更是推出银行系电商平台,依托自身强大的信用体系,融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为一体,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形成从支付、托管、担保到融资的全链条服务。正是互联网企业对商业银行的“搅局”,使得商业银行被迫“触网”,寻找自己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新的坐标,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创新。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传统金融高度整合的产物。商业银行借鉴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从积极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促进了商业银行服务、产品、经营、创新的加速。通过互联网工具,使得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的特征。今天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创新,是一种金融业态,是未来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正在以新的基因渗透到传统金融领域使其产生大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来说,不是颠覆,也不是补充,而是最典型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