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造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社群电商

龚建友 2020-01-1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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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有那么一群人,因为共同的价值观、爱好等走到了一起,并彼此产生深度黏性的社会群体,就可以称之为“社群”。组建社群的老大再通过社群,卖东西给群里的粉丝,实现一呼百买的目的,就可以称之为“社群电商”。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皓浩2020-01-17 1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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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群在未来的新零售新电商新商业中扮演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19年社群电商营销的4个关键词:社群、赋能、裂变、爆文。
    辛培军2020-01-17 10:36:01
  • 从人到群是必然,从微商的社交属性到社群属性更是必然,社群电商将区别于以往的电商变革,它将通过社群与商业逻辑的深度结合,真正的实现消费方式逆向牵引生产变革。
    赵高圣2020-01-17 10:03:12
  • 社交电商的四大核心:IP+场景+内容+社群。1、超级IP:品牌的解决方案,实现品牌势能,人格化的连接,促进商业变现。权威塑造,超级IP塑造,一个是品牌的超级IP,另外一个是个人的超级IP塑造。通过人格化,赋能,话题和内容能力来打造超级IP,营造营销的势能,最后才能通过流量、流量沉淀,运营,实现更大的增量和销售的转化。2、场景化:可以从根本上激发购买,形成刚需和流量;好产品是场景下的产品,没有绝对的刚需,只有场景下的刚需。要选择从最容易突破的场景入手,解决转化问题。很多品类和产品因为不能被大众认知,普通的渠道和销售方式基本无效。从场景切入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在某个场景之下,消费者就不会把价格和品牌等作为首要标准,而是把某种氛围、价值、荣誉,面子,认同,作为标准。这时候,只要体验不错,就会产生转化。3、内容:产生有效连接+社群是整个链条的驱动力量。进群的人,要么是来获取商机,要么是来学点东西或者是冲着某个赚钱的产品和项目,简单的说,就是这个群对成员有什么价值。我还是认为,需要有一个产品或者项目,否则,哪有那么多时间用来扯淡,围绕产品和项目来进行内容的输出。最大痛点无非就是要通过社群怎么变现的问题,内部的自我驱动和外部的激励结合,如果总是需要讲课,这个群也搞不起来。4、社群:营销转化和裂变的解决方案,实现销售的转化和会员的裂变。如果配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用分销和分享方式,让消费者成为消费商,力量会更加空前。通过前期的探索,种子用户的获取,内容输出和运营,已经有了基础的流量和活跃度,但需要快速的复制和裂变。怎么裂变,自己一个个找消费者,太难了。你要先找B端客户,通过服务,赋能,提供系统化工具和方法,快速将流量进行转化,以存量获得更多的增量,这就是我们说的复制和裂变。简单的说是用系统促进对B端的赋能,并通过B端服务C端,进行裂变。
    赵颖莉2020-01-17 09:59:44
  • 社群电商不是传统电商或者移动电商的颠覆模式,而是两者的一个深化延伸,它是一种商业意识形态的觉醒,是社群经济线上的表现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群电商是一套客户管理体系,通过客户的社群化充分激活企业的沉淀客户,它抛弃了传统的客户管理方式,将每一个单独的客户通过社交网络工具进行了社群化改造,利用社会化媒体工具充分调动社群成员的活跃度和传播力。社群电商模型不仅适用于传统电商,也适用于移动电商,甚至它也适用仅仅通过社交工具进行销售的微商。
    黄益斌2020-01-17 09:01:20

相关问答

互联网金融开辟出农村经济发展“红海”云南省建水县委组织部江宇:互联网这一科技革命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然而,在广大的农村,互联网对农业生产、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应用相对较少,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掣肘。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潜力巨大,中央高瞻远瞩提出的“互联网+”战略,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释放出利好信号,必将在坚持“服务农村、面向农村”的原则下,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普遍性与农村发展的特殊性,让互联网与农业产业发展进行深度融合,开辟出农村发展的“红海”。

未来,将互联网的福利带给农村,让互联网的优势造福农民,让农民真正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握得住的机遇和项目,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不可估量。互联网金融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新洲区委组织部刘均伟:长期以来,无论是自然资源、金融资源还是劳动力资源,大都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农村发展要素被虹吸到城镇中,扩大城乡发展差距。互联网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发展将逐步改变这一态势。例如电子商务极大地拓展了农村创新创业空间,正吸引大量人才回归农村;互联网金融将有效吸引资金从城镇流入农村;利用互联网营销的乡村旅游,将大量的城镇居民消费从城市转向农村。


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件与时俱进的事情。互联网只是工具,金融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互联网因为快速,对风险有放大作用,使得问题会短时间内爆发出来。其实任何行业的发展成熟都是一步步试错试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的风险性: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当前的收益率低于5%,且余额宝的性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但百发的预期收益率高达8%,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问,百发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如何实现8%的高收益?除了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给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外,还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资渠道?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联想到百发给出的承诺是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最大程度地加剧了流动性风险。既要允许随时赎回,还能给出8%的预期收益率,这当然令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欢欣鼓舞,但也会令富有经验的投资者疑虑重重。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如前所述,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当然,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因此运营成本较低,但如果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那么一旦互联网金融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互联网金融企业有能力构筑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吗?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以下笔者将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来依次梳理这些风险:其一是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例如,前段时间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挤兑、停止运转后,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立案的。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从业者心态浮躁、一拥而上,一旦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并出现较大幅度违约的格局,就很容易导致中国政府过早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从而抑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避免重蹈当年信托业、证券业发展初期的乱象。其二是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又如,如何来看待传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互动与转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收紧,那么很可能会考虑到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中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发展,其宏观背景就与中国政府收紧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控,导致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其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此举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那么,谁来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毕竟,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其五是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人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综上所述,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杀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小财迷有关各方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一、“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必然趋势。2019年我国房地产业产值将近4万亿,占GDP总额比重为6%。互联网对房地产业的改造,将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变化,也会很大程度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经过了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期后,暴利时代已经结束,行业进入了调整期,竞争加剧。通过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改造生产、销售流程,以及进行其他商业模式的创新,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然而,互联网仅与房地产结合,还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会实现更深刻、系统的变革。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房地产和金融密不可分。首先,房地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对金融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再加上其产业链长、客户数量广等特点,还可以挖掘出其他有关金融需求。其次,房地产也具有普通商品和资产双重属性。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比较常用的产业分类标准GICS和GCS,房地产与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为一类。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房地产业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门类,但是其金融属性却越来越明显。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从本质上就是密不可分的,不仅互为支持,甚至相互包含。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这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思维与房地产业的金融需求相结合,会进一步地打开创新空间。二、“互联网+房地产+金融”的创新模式1.“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多功能营销平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营销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与地产开发商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出租房屋,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实现购房者、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营销平台等的多方共赢。目前常见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购房者在营销平台上购房,享受特殊的优惠。比如,受到热捧的“5万抵50万”的电商钜惠、“抢钱买房宝”等,通过线上购卡、玩游戏等方式获取线下购房优惠,为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的购房折扣。2客户的预付款、首付款等款项,一定时期内被允许投资各种“宝”类的理财产品。客户在预购和交易时,其定金和首付款等资金,同时可以获得投资收益。3客户的首付款不足,可以通过p2p或其他方式,获得贷款。4客户收房或入住后,物业费、燃气水电费等的支付,可以通过平台上购买的货币基金产品等,进行代支代付。以上方式,对购房者来说,获得了购房优惠,并盘活了购房定金、首付款等资金,还可以享受到融资便利,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互联网电商的强大销售优势,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并降低了销售成本,已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来说,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其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对于营销平台来说,不仅有了现金流、佣金,还有投资品价差收入、信息服务费收入等。平安好房”、房金所、“淘宝+余额宝+方兴房地产企业“等的迅速发展,从实践角度说明了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良好前景。尤其是随着房地产行业从增量房市场走向存量房市场,可能成为互联网房产营销的新常态,发展空间巨大。目前,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外,二手房经纪公司也加速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当然,由于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模式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用贷款额度低、抵押手续繁琐、一般楼盘利息支出较高、低息贷款合作楼盘较少、理财和贷款操作不方便等,未来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但这也给营销平台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机会。2.“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按照众筹起始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拿地阶段开始的众筹。从拿地阶段的早期众筹,据预测可以为项目节省13%-18%的平均资金成本和约5%左右的营销费用,可以为购房者让利20%左右。二是销售和投资阶段的众筹,即将大额不动产投资转变为低成本、低门槛、高灵活度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大大提升市场了参与度。目前发展较快的主要是第二种模式。目前的房地产众筹模式,最低投资额从11元、800元、1000元直至50000元不等,而房价折扣、预期收益率差别也较大。但相同的是,无论是投资人中途退出采用股权转让或靠竞拍获得溢价,还是通过抽奖获得购房机会,都有不同的回报率。未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除了会向前端拿地阶段延展外,还将积极开发无论众筹是否成功,都将获得投资收益的创新模式,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同时,众筹与短融、借贷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相结合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发展。3.“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person-to-pawn模式,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p2p,即借助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引入资产评估、抵押和变现,采取实物抵押的方式,完成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低风险投融资交易。2019年10月23日,“响当当”互联网房地产理财上线,年化收益率可达12%。相比于P2P平台以信用为主的较高风险模式,以房地产作抵押的p2w投融资模式,通过较低杠杆率、对违约可通过抵押资产变现等方式,降低了投资风险。4.“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是指利用p2p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房地产供应链金融业务。房地产行业产业链长,关联企业多,开发供应链金融的前景广阔。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协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基于B2C,B2B,C2C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第三方支付的供应链金融;基于p2p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大数据预测信用风险的供应链金融等。5.“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所属的物业公司,是“社区O2O”的天然入口,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等,都可以十分方便地让居民融入“社区O2O”。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提供了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包括消费贷款、理财、中间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在内的生活消费和服务,并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完成交易,同时,还能够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发展迅猛。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以金融创新名义集资诈骗要追责《意见》要求,对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研究和应对《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资质国企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针对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意见》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意见》规定,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法院将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