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六百余亿善林金融8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是真是假呢

黄玉来 2019-10-14 1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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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自有的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无偿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资金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相似点是:1.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2.都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融通,即金融的作用。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龚帆元2019-10-14 2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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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去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但对具体的犯罪事实还没有全部掌握,其涉案数额的大小,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也很重要。不去登记的,需要返还涉案款项时,也就被排除在外了。在侦查过程中,警方也需要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多参与人的协助,需要分别谈话做询问笔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扩展资料:案例:南昌一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被批捕南昌5月4日电从2019年年初到去年10月份,南昌女子胡某以高额利息引诱他人,非法吸收100余名不特定对象的5000余万元。近日,南昌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胡某批准逮捕。2019年年初,胡某找到自己的朋友李某,称自己要在南昌开一家4S店,需要一笔钱,希望李某帮忙,并承诺高额利息,利息可按日结算,为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觉得有利润可赚,再加上自己平时和胡某有生意上的往来,感觉李某做事还是比较靠谱的,李某就同意借钱。刚开始,胡某都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利息付给李某,这让李某觉得当初借钱是明智的选择。没过几个月,胡某又找到李某,称自己要在上海收购不良资产,希望李某这次能借更多的钱,并给出比上次更高的利息条件。尝到甜头的李某怎么会放过这么好的机会,可自己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李某就开始找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向他们借钱,希望这些亲朋好友也能赚到钱。从2019年到2019年李某共将自己和亲戚朋友的2076万元借给胡某。直到去年9月底,李某和朋友都能正常收到胡某的还款,但到了去年10月份,一直都很守时的胡某却没有还钱。一开始,李某和朋友觉得可能是一次还款延迟,可在李某向胡某多次催促后,胡某不但没有按规定还款,还以各种理由推脱。被逼无奈的李某只好选择报警。而到李某报警时,胡某有1980万的本金没有还李某和他的朋友。经警方调查,2019年到2019年10月期间,胡某不但向李某借钱,同时还以房产、信贷等生意以高额利息向赵某等人借款,加上向李某借的2000万余元,胡某共借款5160余万元。据胡某交代,前期借的钱用作投资,但因对方经营不善导致近2000万元的投资没有收回,后期借的钱都用作还款和支付高额利息。截至目前:胡某欠李某等人本金4900万元无法归还。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市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识,避免上当受骗。另外,建议群众通过正确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以确保收益的稳定和投资的安全。中国人大网-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南昌一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被批捕。
    黄真敏2019-10-14 20:36:04
  • 看涉案金额是多少了,还要看是第几被告,是不是知情,还是其它的情况。
    黄石全2019-10-14 20:18:06
  • 2019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截至发稿时止,“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景升、“幸福钱庄”负责人陶剑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9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自2019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为了使“善林金融”这家公司看起来“家大业大”,更是不惜花费公众巨额资金,大规模开设线下门店,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和高额提成,同时做足包装宣传,在民众中营造“大而不倒”的公司形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经查,“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崩盘。据此,“善林金融”系典型的庞氏骗局,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一步,警方将全力查清案情,追缴涉案赃款,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警方提示:公安机关现正对此案开展全力侦查,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请各地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齐斌武2019-10-14 2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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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少一些进去就不怕,存多了不是很安全的,不能把自己的全副家当存进去各种风险优点总结1.余额宝的收益是来自货币基金,收益并不是固定的,是基金投资就会有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不是出现过问题么。2.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余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的做法,是在打擦边球。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余额宝并不合法。一旦监管部门发难,余额宝有可能会被叫停。3.余额宝是通过支付宝进行银行卡与货币基金的中转,即资金从个人银行卡到支付宝,再从支付宝到余额宝,余额宝投资货币基金;传统的货币基金是个人银行卡到货币基金。也就是说余额宝在资金流转方面因为支付宝的存在,破坏了资金从个人银行卡到货币基金托管行的银行体系闭循环,一旦个人支付宝环节出现漏洞,客户资金将出现风险。4.余额宝并没有提醒用户货币基金的投资风险,一旦余额宝用户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很难估计。5.集资额不设上限,正是所有投资品种的最大风险所在。比如,给你1000万,你能赚10%,我信;给你1个亿,你能赚10%,我也信了,可是给你1000亿、1万亿……你也能赚10%吗?那我们国家几万亿的外汇基金,直接交给你打理得了,何必巴巴地跑去买老美收益率那么低的国债。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是有资金上限的,只有在规定的投资额度内,它给出的投资回报率才是可信的。哪怕是巴菲特这样的股神,他所管理的资金也是有限的,伯克希尔公司的股份也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6.操作流程简单,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整个流程就跟给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支付一样简单。  7.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通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理财的快乐。8.阿里巴巴成立了阿里小微金融集团,包含担保公司和贷款公司,资金量雄厚,蓄势已久,能应对未知风险的能力更强。9.余额宝更便捷。依托支付宝平台和实名认证,如果想购买余额宝的话直接就可以在支付宝上面进行支付认购,无需单独开户。10.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通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理财的快乐。11.收益高,使用灵活跟一般“钱生钱”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在时刻保持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消费。同时,与支付宝余额宝合作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支持T+0实时赎回,这也就意味着,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实时到帐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到银行卡。12.手机随时随地操作2019年7月1日,余额宝功能在支付宝钱包即支付宝手机客户端上线,这就意味着,用户可以每天在手机上操作余额宝账户,随时买入、卖出、查看收益。与在电脑上使用相比,目前支付宝钱包支持免费转账到银行卡的功能,每天最多可转5万元。也就是说,用户把余额宝里的钱转出到支付宝余额后,可以通过支付宝钱包,转回任意的银行卡,并且不需要手续费。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以金融创新名义集资诈骗要追责《意见》要求,对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研究和应对《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资质国企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针对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意见》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意见》规定,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法院将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