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能不能直接任命董事会成员

龚小南 2019-11-05 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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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如果那位财务人员当选了董事就可以了。
连丽阳2019-11-05 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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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弄清上述问题,需先了解以下关系:1股东会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由股东会聘任产生。中国的法律用语中没有董事局主席、总裁、CEO的说法。董事局主席就相当于董事长控股股东是大股东,在股东会中权力较大。总裁、CEO是公司的执行者,相当于总经理。在一些公司中,大股东担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龚寅雷2019-11-18 01:15:25
  • 兰州“黄河事件”失败案例分析一、“黄河事件”始末黄河企业集团是以家族成员为核心进行经营管理的一家民营企业.集团的掌门人杨纪强.从企业发展的长远着想,一直做着将企业由家族式企业转为现代企业的探索。1993年12月,集团拿出部分优质资产.成立了由其控股的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集团的发展和向现代企业转制的努力和探索,得到了当地政府的热心扶持,1997年甘肃省获得6个上市名额,其中一个指标就给了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时,杨纪强希望借公司上市的机会,把转制再向前推进一步,1997年9月.杨纪强聘请了曾长期跟踪报道黄河集团的记者王雁元为黄河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并任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股份公司的上市和宣传工作。1999年6月23曰.兰州黄河股票上市,杨纪强出任公司董事长,王雁元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此外,聘请了包括国内知名学者、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珏.国内公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董安生等7名非出资人担任董事,王珏和董安生为独立董事,这7人占据11名董事席位的多数席位。杨纪强是在矛盾中尝试着将自己的家族企业转为现代企业的。一方面。他认识到家族管理对企业发展的制约,特别是利用资本市场方面的局限''所以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并聘请社会人士出任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另一方面,他又想将股份公司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是造成日后他同董事会一些人士产生矛盾的隐患,加之王雁元个人方面的原因,冲突很快爆发。股份公司上市后不久,杨纪强与王雁元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最后到了剑拔弩张,不可调和的地步。王雁元指责杨纪强的家族公司即第一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占股份公司资产''三次强行从股份公司划拔募集资金5107万元。从而招致一些董事会成员的不满,并提出辞职。而杨纪强指责王雁元未经董事会授权,并背着第一大股东和股份公司董事长,在多数董事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低价转让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其间,俩人多次召开各自召集的由部分董事会成员参加的董事会会议。两人的矛盾发展成为一部分董事会成员同另一部分董事会成员的矛盾。1999年11月6曰,甚至发生了董事长杨纪强和总经理王雁元分别在兰州和北京同时召集董事会的事。为了恢复公司秩序,兰州黄河企业股份公司监视会和三家大股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有关方面批复,于1999年12月29曰,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占公司股份49。08%的6家发起人股东代表全票通过了会议议案:免去上一届全部董事和监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及监事,继续选举杨纪强为公司董事长。杨纪强之子杨世江为公司副董事长,解聘全部高管人员,由杨世江兼任总经理。在新组成的董事会中,上届8名董事被全部换掉,其中王珏.董安生两位独立董事请辞亦未获挽留。董事长和他的两个儿子占据了11席中的三席,这次临时股东大会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个人冲突暂时划上了句号,公司的经营管理恢复了正常。但上市后公司的内部纷争、董事会人士的大更迭,使杨纪强企业转制的努力受到挫折。
    齐晨晖2019-11-05 23:02:50
  •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第二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对于某一个董事只有一个表决权。优点在于程序简单,充分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缺点在于,持有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控制董事的选任,使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第二累积投票制,亦称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选举董事时具有所欲选董事数的表决权。例如欲选4名董事,持有30股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为120个,可以将120个表决权分别投向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黄盛斌2019-11-05 22:06:22
  • 首先要知道公司高层组织结构。一般性讲。公司管理层服务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成员是有公司大小股东组成,投票的价值一般按股份多少决定。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来自于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一般由大股东担任,在其中选出董事长做为董事会的领导人,公司的掌舵人。负责与股东。高级管理层: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公司的运作,及完成董事会的目标。对董事会负责。
    齐景文2019-11-05 22:03:13

相关问答

1、确认自己属于合格投资者
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产品。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三)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或满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主要要求有三: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选定信托产品
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到信托公司官网核实产品是否真实存在,并关注该产品的起始时间;应当结合理财目标和资产状况,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方向、预期收益水平和投资期限等,挑选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会对意向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可购买信托计划。
3、签署合同
正常流程应该是投资人亲自确认,产品名称、资金用途、汇款账户、风险提示条款等内容。然后签约,再打款到合同中指定募集账号;但是,因为信托产品近几年的热销态势,现实中更多是信托公司确定募集账号后,投资人先行打款认购抢占预约份额,之后再签署信托合同(打款账号可以通过产品信息来源或信托公司客服热线确定),即实际操作中较多先打款后签合同的情况。
签署合同也会附带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如风险声明书和资金合法取得的承诺书还有信息调查表(个人/机构)。所以后续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信托利益划拨账户的银行卡,也就是信托收益的划拨银行卡,是投资者用来获取本金和收益的银行卡,所以在信托合同最终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现丢失或者变更的情形,则需要去信托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有效身份证,对于个人就是有效身份证,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还需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代买的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视频面签
公司法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四节 监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信托投资和P2P理财是目前理财产品中收益较高的。而且P2P理财作为一种新型的草根理财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那么,信托投资和P2P理财到底孰优孰劣呢?下面就从资金门槛、流动性、产品收益进行一个比较。
1、资金门槛不同
P2P几乎没有门槛,目前很多正规的P2P理财公司投资门槛一般100元起。但是相对而言信托投资的门槛就很高。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对信托投资倒底是什么并不熟悉,主要原因是信托投资的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只能是望“门”兴叹。P2P理财是目前市场上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渠道,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
2、资金流动性不同
P2P理财资金流动性强,信托投资资金流动性差。目前,市场上多数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为1 - 3年,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的变现能力很差,如果投资者在信托产品上配置了较多的资金,很容易造成短期资金流动性紧张。P2P理财则有多种期限供投资者选择,大部分P2P理财产品的期限在1-12个月,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
3、产品理财收益不同
从收益的角度来看,目前主流的信托投资年化收益在7%-10%左右,而正规的P2P理财平台投资年化收益率在7%-15%左右,相对来说还是P2P理财收益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