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区别

窦道琴 2019-11-05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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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事业单位保险与企业保险得区别答:企业保险为使企业永续经营或留住人才而设计之保险制度,其主要为寿险或健康险。企业保险对企业所提供的保障,主为避免对抗因企业所属主要部门或专门技术人员因身故或离职无法执行任务以致造成的企业损失,并为稳固企业的财务基础,以建立良好信誉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的又一重要举措。事业单位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企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1、财产保险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进行承保的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4、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以载人、载物或从事某种特殊作业的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5、工程保险承保在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同一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或安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6、保证保险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想投报单位保证雇员会履行职责,这两项担保内容称为保证保险。
赵首智2019-11-05 2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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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寿保险比较好,区别是“大”公司比较出名但产品比较贵,“小”公司便宜但没怎么听过怕不靠谱。而且保险公司的产品看似都差不多,重疾都是必保25种大病。但在细节方面还有所不同的。买保险除了看保险公司,还要看保障。在轻中症的条款保障上还是有些不同的,比如:中英爱守护、和谐健康在脑中风不留后遗症即可赔付;中意悦享安康、泰康乐安心赔了重症还可赔轻症;在身故的保障责任上,比如:同方全球康健一生、工银安盛御享人生、中英爱守护、爱加倍、爱相随的疾病身故无等待期;重疾赔付后还有身故责任:中英爱加倍、泰康乐安心重疾理赔后5年内身故赔付保额50%,5年后100%;在保费返还上做文章的,比如:长城康健人生、吉祥人生、信泰百万无忧、天安健康源2019、工银安盛御享人生是可返还被豁免保费。
    齐晓兰2019-11-05 22:04:59
  • 大保险公司和小保险公司的区别如下:产品和服务不同:大保险公司规模与小保险公司相比,差距非常大。我国保费收入排名前15的保险公司,排名第一的中国人寿保费收入是排名第15的中华保险的20多倍。当然规模越大的保险公司实力也越强,保险产品也更加丰富,选择也更多。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
    童蟾素2019-11-05 22:01:49

相关问答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经济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相关区别:保险标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简言之,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依法应承担的产品本身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简言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业务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替代责任方承担因产品事故造成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而提供的带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产品本身的损失不予赔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承保投保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对产品本身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承保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应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目前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与产品责任保险一起承保。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