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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全文。
龙小纯2019-11-05 2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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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职位要求金融、财经专业毕业,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拥有广泛而固定的企业融资渠道,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财务顾问•工作内容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根据国家《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财务顾问的工作职责做了以下说明:1财务顾问有责任和义务对收购人的相关详细情况做尽职公正的调查。2财务顾问要以其收购人的的要求对其提供专业的财务服务,并且全面公正的评估该公司的财务和其经营状况,且要必要帮助收购人对其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对收购方案所会涉及到的收购方式、价格和支付方式提出对策建议,并辅助收购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与文件格式制作申报文件。3辅导收购人的董事及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相关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熟知,充分的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且督促其收购方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4收其申购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方侠的的核查和验证,并且对收购事宜等诸向进行公正公开的发表意见。5财务顾问应当接受其收购人的委托,并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相关的申报材料,根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6切实的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和相关的约定,在收购完成后,12个自然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望法律法规、证卷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规则,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
赵风霞2019-11-05 22: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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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齐晓兰2019-11-05 22:36:03